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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都区社保基数
类型 最低缴费基数 最高缴费基数 单位承担比例 个人承担比例 单位最低金额 个人最低金额 单位最高金额 个人最高金额
基本养老保险 2697 17317 16% 8% 431.52  215.76  2770.72  1385.36 
失业保险 3236 17317 0.6% 0.4% 19.42  12.94  103.90  69.27 
基本医疗保险 3236 17317 6.70% 2.00% 216.81  64.72  1160.24  346.34 
大病医疗 3236 17317 0.80% 25.89  138.54 
生育保险 3236 17317 0.800% 25.89  138.54 
工伤保险 3236 17317 0.16% 5.18  27.71 
小计 724.71  293.42  4339.65  1800.97 
合计 1018.13  6140.62 
【备注】社保增减员截止时间:每月23日。

社保缴费计算方法

企业社保缴费基数不同,缴纳费用不同

企业社保费用=养老基数×养老比例+医疗基数×医疗比例+失业基数×失业比例+生育基数×失业比例+工伤基数×工伤比例。

公式如上:【注:比例=企业承担比例+个人承担比例】

以成都最低企业社保费用计算为例:【包含大病医疗】

社保费用:942.98=2193×(19%+8%)+3067×(0.6%+0.4%)+3067×(6.5%+2.0%)+3067×(1%+0%)+3067×(0.8%+0%)+3067×(0.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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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都区社保基数人力资源事务外包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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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服务

  • 企业社保账户托管
  • 代办代跑腿五险一金缴纳
  • 代办社保基数调整
  • 代办养老保险报销
  • 代办医疗保险报销
  • 代办生育保险报销
  • 按月转账开具发票

新都区社保基数资质证书

社保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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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生育保险新规定

  海南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近日印发《海南省生育保险医疗费用结算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暂行办法》对产前检查费用报销支付方式等方面做出规定,并将于2月1日起正式实施。

  《暂行办法》规定,参保人因生育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药品目录、诊疗目录和医疗设施项目规定的费用,由社保经办机构按单病种采取定额结算方式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包括:

  1、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支付标准在原定额基础上增加500元;

  2、剖宫产同时进行输卵管结扎术、子宫肌瘤剔除术的,定额标准每例分别增加500元;

  3、进行卵巢囊肿切除术的,定额标准每侧增加500元。同时进行几项计划生育手术的,定额标准累计计算。

  4、参保人妊娠期、分娩期、产褥期内引发并发症及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引发并发症产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由社保经办机构按服务项目据实审核支付。

  5、参保人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符合规定范围并发症的,费用按服务项目审核报销。

  6、符合待遇享受条件的参保人,其产前检查费用实行定额支付,参保人妊娠期内每正常缴纳生育保险费一个月支付产前检查费100元,最高1000元。

海南省生育保险新规定 第1张

  《暂行办法》还特别规定了符合享受海南省生育保险待遇条件的从业人员或从业人员未就业配偶,在分娩当月用人单位已经申请缴费但尚未缴纳生育保险费的,于次月按规定补缴应当缴纳的生育保险费、滞纳金后,按正常参保缴费享受相应的生育保险待遇。

  此前参保人如需报销产检费用,需要保存每个月的发票、费用明细清单等票据,给报销带来诸多不便。在《暂行办法》实施后,参保人只要正常缴纳生育保险费,即可结算支付产前检查费。此外,《暂行办法》实施后,用人单位只要正常申报缴费,非主观原因造成漏缴的,于次月按规定补缴应当缴纳的生育保险费、滞纳金后,按正常参保缴费享受相应的生育保险待遇,参保人的权益得到了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