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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2019

应纳税所得额=工资收入金额-各项社会保险费-起征点(5000元)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x税率-速算扣除数

说明:如果计算的是外籍人士(包括港、澳、台),则个税起征点也设为5000元。

年终奖计算公式2019

应纳税所得额=年终奖金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少于4000元)-800元

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超过4000元)×(1-20%)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说明:

1、劳务报酬所得在800元以下的,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

2、劳务报酬所得大于800元且没有超过4000元,可减除800元的扣除费用;

3、劳务报酬所得超过4000元的,可减除劳务报酬收入20%的扣除费用;

应纳税所得额=年度收入总额-成本、费用及损失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应纳税所得额=经营收入金额-(减除必要费用×经营时间)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说明:

上述公式中的“减除必要费用”,当前个税税法规定为3500元,经营时间以月份为计算单位。

应纳税所得额=稿酬所得(不超过4000元)-800元

应纳税所得额=稿酬所得(超过4000元)×(1-20%)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14%

应纳税所得额=特许权使用费(不超过4000元)-800元

应纳税所得额=特许权使用费(超过4000元)×(1-20%)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应纳税所得额=财产租赁所得(不超过4000元)-800元

应纳税所得额=财产租赁所得(超过4000元)×(1-20%)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应纳税所得额=财产转让收入金额-财产原值-相关税费及装修费等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20%)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金额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20%)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个人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不扣除任何费用,以支付单位或个人每次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时,个人的所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应纳税所得额=偶然所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20%)

偶然所得,以个人每次取得的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不扣除任何费用。以每次取得的该项收入为一次。

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金额-起征点-速算扣除数)/(1-税率)

注意:公式中的速算扣除和与税率,对应工资个税税率表中的不含税级距。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注意:公式中的速算扣除和与税率,对应工资个税税率表中的含税级距,与税前工资计算个税方法一致。

税前工资=应纳税所得额+起征点+各项社会保险金

减除费用:
0
平均每月:
0
应纳税所得额:
0
适用税率:
0 %
速算扣除数:
0
应缴税款:
0
实发工资:
0

2019周口个税计算器 | 周口工资计算器

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2019

  征缴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原来是3500,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27日再次审议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草案维持一审时“综合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减除费用标准从3500元提高至5000元”的规定,同时个人所得税税率及级数保持不变,扩大3%、10%、20%三档低税率的级距。新增了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包括:子女教育支出、继续教育支出、大病医疗支出、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以及赡养老人支出(2019/01/01后扣除)。使用超额累进税率的计算方法如下:

  缴税=全月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应发工资-五险一金)-5000

  实发工资=应发工资-五险一金-缴税


个税起征点2019

  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项所得征收的一种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是指国家为了完善税收体制,更好的进行税制改革,而制定的税收制度。2018年6月19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召开,个人所得税免征额拟调至5000元。2018年8月底,调查显示,大部分网民希望提高个税起征点。2018年8月27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并于2018年10月1日起过渡施行,2019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一(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适用)

级数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 预扣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36,000元的部分 3 0
2 超过36,000元至144,000元的部分 10 2520
3 超过144,000元至300,000元的部分 20 16920
4 超过300,000元至420,000元的部分 25 31920
5 超过420,000元至660,000元的部分 30 52920
6 超过660,000元至960,000元的部分 35 85920
7 超过960,000元的部分 45 181920

说明:1、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二(居民个人劳务报酬所得预扣预缴适用)

级数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 预扣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20,000元的部分 20 0
2 超过2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 30 2000
3 超过50,000元的部分 40 7000

说明:1、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三(非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

级数 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3,000元的部分 3 0
2 超过3,000元至12,000元的部分 10 210
3 超过12,000元至25,000元的部分 20 1410
4 超过25,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 25 2660
5 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 30 4410
6 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35 7160
7 超过80,000元的部分 45 15160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四(经营所得适用)

级数 应纳税所得额(含税) 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 税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30,000元的部分 不超过28,500元的部分 5 0
2 超过30,000元到90,000元的部分 超过28,500元至82,500元的部分 10 1500
3 超过90,000元至300,000元的部分 超过82,500元至250,500元的部分 20 10,500
4 超过300,000元至500,000元的部分 超过250,500元至390,500元的部分 30 40,500
5 超过500,000元的部分 超过390,500元的部分 35 65,500

说明:1、本表含税级距指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的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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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上最严社保惩戒机制来袭 28部门联合惩戒9类社保失信行为 第1张

9种将被多部门联合惩戒的社保失信行为:

  (一)用人单位未按相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且拒不整改的;

  (二)用人单位未如实申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且拒不整改的;

  (三)应缴纳社会保险费却拒不缴纳的;

  (四)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费款、基金或者违规投资运营的;

  (五)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参加、申报社会保险和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或社会保险待遇的;

  (六)非法获取、出售或变相交易社会保险个人权益数据的;

  (七)社会保险服务机构违反服务协议或相关规定的;

  (八)拒绝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经办机构对事故和问题进行调查核实的;拒绝接受或协助税务部门对社会保险实施监督检查,不如实提供与社会保险相关各项资料的;

  (九)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史上最严社保惩戒机制来袭 28部门联合惩戒9类社保失信行为 第2张

32项联合惩戒措施:

  (一)限制招录(聘)失信人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施单位: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相关部门)

  (二)将失信企业列为重点监督检查对象,增加社会保险监督检查和稽核的频次,再次发现有社会保险违法违规行为的,延长公示期限。(实施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税务总局、医疗保障局)

  (三)限制失信企业参与社会保险业务合作项目。(实施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相关部门)

  (四)限制失信主体办理社会保险业务的便捷性。(实施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相关部门)

  (五)依法限制失信企业申请财政补助补贴性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支持。(实施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及相关部门)

  (六)依法限制失信企业作为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实施单位:财政部)

  (七)依法将失信信息作为选择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等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合作伙伴的重要参考因素,限制失信主体成为项目合作伙伴。(实施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八)将失信信息作为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期货公司的设立及股权或实际控制人变更审批或备案,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重大事项变更以及基金备案的参考;将失信信息作为公司债券审核或备案的参考;对存在失信记录的相关主体在上市公司或者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的事中事后监管中予以重点关注。(实施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证监会)

  (九)在股票、可转换债券发行审核及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审核中,将失信信息作为参考。(实施单位:证监会)

  (十)对存在失信记录的相关主体在证券、基金、期货从业资格申请中予以从严审核,对已成为证券、基金、期货从业人员的相关主体予以重点关注。(实施单位:证监会)

  (十一)将失信信息作为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的参考。(实施单位:证监会)

  (十二)将失信信息作为基金销售资格审批的参考。(实施单位:证监会)

  (十三)将违法失信信息作为审核或注册公司信用类债券的重要参考。(实施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

  (十四)将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的失信信息纳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为金融机构融资授信提供重要参考。(实施单位:人民银行)

  (十五)依法限制失信企业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依法限制失信相关责任人任职融资性担保公司或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失信信息作为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期货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审批或备案的参考。(实施单位:银保监会、证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市场监管总局等相关部门以及地方政府确定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管机构)

  (十六)将失信企业相关信息作为设立保险公司审批参考,作为保险中介业务许可和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变更股权、实际控制人备案的参考;依法限制失信企业及失信企业(企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支付高额保费购买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产品。(实施单位:银保监会)

  (十七)将失信企业相关信息作为设立商业银行或分行、代表处以及参股、收购商业银行的审批时审慎性参考。(实施单位:银保监会)

  (十八)将失信信息作为境内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或相关人员成为股权激励对象事中事后监管的参考。(实施单位:证监会、国资委、财政部)

  (十九)在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额度审批和管理中,将失信状况作为审慎性参考依据。(实施单位:外汇局)

  (二十)在融资授信时查询拟授信对象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为失信责任主体,对拟授信对象为失信责任主体的从严审核。(实施单位:人民银行、银保监会)

  (二十一)限制严重失信行为有关责任人乘坐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仓位、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一等以上座位等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实施单位:交通运输部、民航局、铁路总公司等相关部门)

  (二十二)将相关机构及其法人代表、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等失信责任主体状况作为优惠性政策支持的审慎性参考。(实施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

  (二十三)对失信企业在取得政府供应土地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实施单位:自然资源部)

  (二十四)依法限制失信企业参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实施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商务部、国际发展合作署、民航局、铁路总公司)

  (二十五)依法限制失信企业受让收费公路权益。(实施单位:交通运输部)

  (二十六)失信企业申请适用海关认证企业管理的,海关不予通过认证;已经成为认证企业的,按照规定下调企业信用等级。(实施单位:海关总署)

  (二十七)在失信企业申请办理相关海关业务时,对其进出口货物实施严密监管,加强布控查验、后续稽查或统计监督核查。(实施单位:海关总署)

  (二十八)失信责任主体为个人的,依法限制其担任国有独资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及国有资本控股或参股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及国有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已担任相关职务的,提出其不再担任相关职务的意见。(实施单位:中央组织部、国资委、财政部等相关部门)

  (二十九)失信责任主体为个人的,依法限制登记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失信责任主体是机构的,该机构法定代表人依法限制登记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实施单位:中央编办)

  (三十)将失信企业和以失信责任主体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单位,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日常监管力度,提高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并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其采取行政监管措施。(实施单位:相关市场监管、行业主管部门)

  (三十一)通过主要新闻网站向社会公布失信责任主体信息。(实施单位:中央网信办)

  (三十二)对于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领导成员为失信单位或个人的,不得参加文明单位、道德模范等各类评选表彰,已经取得荣誉称号的予以撤销。(实施单位:中央宣传部、中央文明办)

周口个人所得税计算器|2018-2019年个税计算器,采用最新个税税率表,提供工资、薪金、税后工资所得、年终奖、劳务报酬、稿酬所得、财产租赁转让等个税算法,个税改革、起征点变化后最好用的个税计算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