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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异地转移最新政策规定

栏目:社保常见问题  作者:社保028  时间:2019-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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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保异地转移最新政策规定。社保政策每年都会根据当前的社会情况做出调整,那么,关于社保异地转移最新政策规定是怎么样的呢?下面,我们一起去了解一下。
 

社保异地转移最新政策规定 第1张
 

社保异地转移最新政策规定


  1、养老保险转移手续

  《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规定养老保险采用“双转移”模式,转移手续如下:

  一是携带包括参保人员居民身份证、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居民户口簿等相关证明材料,到目前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打印《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二是带齐这些手续,填写《转移接续申请表》,向转移地的社保机构提出转入申请。此后,就不需要再操心其他事宜,新旧参保地两地社会部门将处理转移事项。只要审核通过,参保者将在45个工作日后接收到社保部门完成转移的通知。

  2、医保账户可随人划转。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出台的《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从2010年7月1日开始,流动人员跨省就业时可以转移自己的医保关系,个人账户可以跟随转移划转。

  根据《暂行办法》,职工在新城市离职时,可以参加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就业场所的社保机构将通知原就业场所的社保机构办理转移手续。职工不再享受原就业场所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原就业地将签发保险证书,以备日后参考,同时暂停保险程序。同时,个人账户余额通过保险机构转账 这意味着,只要你在新的工作地点购买医疗保险时提供足够的真实保险信息,你就不需要为任何医疗保险关系的转移而烦恼。

  3、工伤及生育保险

  这两种保险属于“当期交纳当期享受”的险种,并不存在转移的问题。

  4、失业保险转移

  《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如果城镇企事业单位跨统筹地区组织转移,失业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失业保险关系也会相应变化。如需办理手续,在职职工在本省或向外省迁移的,应接受原单位失业保险业务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经办机构应出具员工保险及支付情况证明,员工可使用该证明在不转移资金的情况下,继续与所在地区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保持失业保险关系。

  如果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在全省范围内转移,他们迁出地的机构应出具证明。失业人员应当持《失业保险证明》和《职工失业保险手册》继续与迁入地经办机构保持失业保险关系,按照迁入地标准领取失业保险待遇,不 得转移资金。失业人员跨省流动的,其迁出地的中介机构应当出具证明并转移所需资金。失业人员凭证明和资金转移手续,在迁入地继续与经办机构保持失业保险关系。

  5、公积金异地购房只能一次性提取

  根据规定,个人在国外工作,所在单位为其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可以将原居住地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全部金额转入国外住房公积金账户。办理时,员工需向原居住地原单位提供转入单位收据证明、转入地住房公积金设立证明、转入银行账号、开户银行名称、员工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材料,并通过原单位住房公积金经办人员向开户管理部门申请。

  而员工个人档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要在十五天内办理社保和档案转移。而如果当事人一时没有新单位,可以暂时挂靠原单位。

  因地区差异,各个省市会有所不同,具体请咨询当地社保局和公积金管理中心,以官方回答为准。

  社保异地转移最新政策规定。上文介绍了社保异地转移的相关规定,各地政策有所不同,上文仅供参考。如果想要了解自己所在地的社保异地转移政策知识,请咨询自己所在地的社保局,了解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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