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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港市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栏目:防城港社保新政策  作者:社保028  时间:2018-05-22

防城港市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为建立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和《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第一条 为建立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和《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2〕18 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是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充形式。凡已参加广西北部湾经济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且在防城港市区域范围内的企业,可以为本单位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建立补充医疗保险。

  第三条 申请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的企业,需向参保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以下备案材料:

  (一)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证明材料及缴费情况;

  (二)企业生产经营的基本情况;

  (三)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实施方案及管理办法(包括筹资比例、支付范围和标准、管理措施等)。

  第四条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的提取额在本企业上一年职工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成本中列支。

  第五条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用于支付本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下列费用:

  (一)个人帐户不足支付时的医疗费用;

  (二)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之余应由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

  (三)大额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之余应由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

  第六条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支付范围,可以比照《广西北部湾经济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以及现行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确定。具体支付比例由企业确定。

  第七条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当年结余部分,结转下一年度使用。

  第八条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金应设立专门帐户,由各企业自行管理。

  企业应本着“以收定支、略有节余”的原则,根据本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和职工承受能力等情况,按照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的支付范围,制定本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实施方案及管理办法。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具体管理办法以及每年度的预算方案须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股份制企业还须经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审议。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执行情况接受职工(代表)大会审查,并向全体职工公布。

  第九条 不享受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其他用人单位可参照本办法建立补充医疗保险。

  第十条 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须于每年1月30日前在参保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登记,并报上一年的资金收支情况。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防城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