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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本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栏目:沧州社保新政策  作者:社保028  时间:2018-05-21

关于调整本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根据《沧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实施方案》,结合基本医疗保险的运行实际,经研究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根据《沧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实施方案》,结合基本医疗保险的运行实际,经研究,决定对本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用人单位因宣告破产、撤销、解散、改制或其他原因终止的,不再为本单位已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员一次性缴纳10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选择内退和承诺等退人员不再一次性缴纳至退休年龄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应按照在职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规定缴费至法定退休年龄并达到医保最低缴费年限,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二、已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员,应按时足额缴纳职工大额补充医疗保险费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费。对因故未按时缴纳职工大额补充医疗保险费和其他补充保险费而造成医疗保险中断的,可在补缴欠缴的职工大额补充医疗保险费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费后,从补缴当月起按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三、城镇居民集中办理参保登记和缴纳下年度居民医疗保险费的时间由每年9月1日至11月30日调整为每年9月1日至12月31日。凡未在规定的参保缴费期内及时办理参保登记和缴费手续的城镇居民,保险年度内可随时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由个人或家庭全额缴纳(含财政补助部分)当年度的居民医疗保险费,从参保缴费之日起90天后方可享受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四、原参加新农合或职工医保已缴纳全年度参保(合)费用的参保人,当年度在城镇居民参保缴费期内办理参保登记并缴纳下年度居民医疗保险费的,从下年度1月1日起按规定享受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五、《沧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是指:灵活就业人员首次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纳当年度或当年余下月份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从缴费之日起6个月后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缴纳下年度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从参保年度起6个月后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六、在高校期间参加居民医保的应届大学毕业生,在用人单位就业的,应随用人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医保;灵活就业或暂未就业的,可按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或参加城镇居民医保。凡在毕业当年的12月31日前参加当年度职工医保或居民医保的,从缴纳职工或居民医保费的次月起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七、调整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起付标准。一个医保结算年度内,参保人员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多次住院的,从第三次住院起不再设起付标准;经核准转往异地住院治疗或在异地急诊抢救住院治疗的,第一次住院的起付标准调整为2000元,第二次住院的起付标准减半,从第三次住院起不再设起付标准。年度内参保人员在统筹区内和统筹区外的住院次数及起付标准分别统计、分别计算。

  八、本通知自2015年7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