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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死亡认定条件与赔偿标准

栏目:工伤保险  作者:社保028  时间:2019-01-09

工伤死亡认定条件:  工作时间死亡一般属于工伤死亡,但是也有较为特殊的情形。具体属于工伤死亡的情形有: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

工伤死亡认定条件:

  工作时间死亡一般属于工伤死亡,但是也有较为特殊的情形。具体属于工伤死亡的情形有: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2、因工伤事故或职业病中毒直接导致死亡 。

  3、工伤或职业病停工留薪期间死亡。

  4、工伤旧伤复发或职业病旧病复发死亡。

  5、因工致残被鉴定为1-4级享受伤残补助金期间死亡。

工伤认定所需资料:

  1、亲属关系证明(公证书)、所有亲属的户口本和身份证、 小孩出生证;

  2、工伤认定书 ;

  3、死亡证明、火化证、户口注销证明;

  4、医疗费收费收据、 诊断证明 、住院病历、 出院小结 、药品明细清单;

  5、属关系公证、继承公证、委托公证;

  温馨提示:

  亲属关系公证:证明亲属关系,用于仲裁、诉讼;

  继承公证:确认继承人的法律地位,证明继承人继承权的合法性,用于房产过户、到银行取存款和查询帐户信息;

  委托公证:继承人有多人时,多人可以委托一人处理,一人领取赔偿款,多用于领取赔偿款环节。

工伤死亡认定条件与赔偿标准 第1张

工伤认定程序:

  1、符合工伤认定申请条件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予以受理。对工伤认定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告知在十五日内补齐;

  2、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材料齐全、证据可靠的,应在30日内做出是否工伤的决定;

  3、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单位、工伤职工或其亲属、经办机构;

  4、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认定通知有疑义或不服的,可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机关申请复议,或者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工伤赔偿标准说明: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4、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1款规定的待遇;

  5、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1项、第2项规定的待遇。

工伤赔偿办理时限:最迟一年申报工亡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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