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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社保基数
类型 最低缴费基数 最高缴费基数 单位承担比例 个人承担比例 单位最低金额 个人最低金额 单位最高金额 个人最高金额
基本养老保险 2489 16575 14% 8% 348.46 199.12 2320.50 1326.00
基本医疗保险 4520 4520 5.0% 1.5% 226.00 67.80 226.00 67.80
失业保险 2712 2712 0.80% 0.20% 21.70 5.42 21.70 5.42
工伤保险 4520 16575 0.30% 13.56 49.73
生育保险 4520 13560 1.00% 45.2 135.6
大病医疗 24 24 100% 24 24
残保金 54.25 54.25 100% 54.25 54.25
小计 733.17 272.34 2831.78 1399.22
合计 1005.51 4231.00

社保缴费计算方法

企业社保缴费基数不同,缴纳费用不同

企业社保费用=养老基数×养老比例+医疗基数×医疗比例+失业基数×失业比例+生育基数×失业比例+工伤基数×工伤比例。

公式如上:【注:比例=企业承担比例+个人承担比例】

以成都最低企业社保费用计算为例:【包含大病医疗】

社保费用:942.98=2193×(19%+8%)+3067×(0.6%+0.4%)+3067×(6.5%+2.0%)+3067×(1%+0%)+3067×(0.8%+0%)+3067×(0.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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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企业社保账户托管
  • 代办代跑腿五险一金缴纳
  • 代办社保基数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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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代办医疗保险报销
  • 代办生育保险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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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办法全解

  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办法全解。基本医疗保险可以报销参保人因基本门诊治疗、住院治疗、手术等治疗产生的部分医疗费用。关于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知识,大家还有很多不了解的,下面,我们来看看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基本管理办法全解。
 

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办法全解


  据成都市医疗保障局官网消息,随着医疗保障制度改革不断深化,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在新时代面临新挑战。为了进一步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益和管理质效,提升医疗保障水平,增加参保人员获得感,近日,成都市医疗保障局印发了《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通知。

  据介绍,成都市现行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政策的主体文件《关于印发〈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办法〉的通知》(成人社发〔2013〕226号,以下简称原办法)已运行多年,而此次的《管理办法》在对门诊特殊疾病现有病种分类进行细化,除精神类疾病外,根据各类病种的特点重新划分。同时,扩大了受益面,《管理办法》新增慢性阻塞性肺疾病、青光眼、豆状核变性病(铜代谢障碍)、原发性生长激素缺乏症及普拉德-威利综合征五个病种,将原发性高血压调整为高血压病,将肺结核调整为结核病。

  另外,按照国际疾病分类编码原则,根据卫健部门最新的疾病诊疗规范和临床路径,《管理办法》采用定性和定量标准相结合的原则,精准细化疾病认定标准,制定了更加科学的门诊特殊疾病认定标准。

  还有,《管理办法》将原有3个月结算一次的报销方式调整为即时结算,与省本级和各市州基本一致,有利于推进成德眉资医保同城化,方便参保患者门诊特殊疾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减轻参保患者垫资压力。

  《管理办法》还增加了“监督管理”章节,进一步厘清医保行政部门、医保经办机构对认定机构和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职责和监管内容。此外,《管理办法》还鼓励社会各方参与医保基金监督,引入第三方监管,强化社会监督责任,更大范围内形成监管合力,充分借助信息技术手段,践行医保现代化治理理念。
 

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办法全解 第1张
 

  《管理办法》根据病种特点采取复合型门诊待遇支付政策,一是对继续按原住院报销模式支付的病种的保障待遇水平进行了明确,便于增进参保患者对医保政策的理解;二是部分实行单独管理的门诊特殊疾病病种的具体支付办法另行制定。

  该《管理办法》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施行前,参保人员已按原办法规定申请的门诊特殊疾病,治疗期内产生的医疗费用仍按原办法规定结算,治疗期满后应当改按《管理办法》规定进行门诊特殊疾病治疗和费用结算。

  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办法全解。关于门诊特殊基本管理办法,大家可以阅读上文了解详情,还有关于医疗保险政策知识,不明白的可以关注我们网站,查询了解更多社保医疗保险政策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