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十堰个税计算器 | 十堰工资计算器
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2019
征缴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原来是3500,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27日再次审议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草案维持一审时“综合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减除费用标准从3500元提高至5000元”的规定,同时个人所得税税率及级数保持不变,扩大3%、10%、20%三档低税率的级距。新增了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包括:子女教育支出、继续教育支出、大病医疗支出、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以及赡养老人支出(2019/01/01后扣除)。使用超额累进税率的计算方法如下:
缴税=全月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应发工资-五险一金)-5000
实发工资=应发工资-五险一金-缴税
个税起征点2019
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项所得征收的一种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是指国家为了完善税收体制,更好的进行税制改革,而制定的税收制度。2018年6月19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召开,个人所得税免征额拟调至5000元。2018年8月底,调查显示,大部分网民希望提高个税起征点。2018年8月27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并于2018年10月1日起过渡施行,2019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一(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适用)
| 级数 |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 | 预扣率(%) | 速算扣除数 |
|---|---|---|---|
| 1 | 不超过36,000元的部分 | 3 | 0 |
| 2 | 超过36,000元至144,000元的部分 | 10 | 2520 |
| 3 | 超过144,000元至300,000元的部分 | 20 | 16920 |
| 4 | 超过300,000元至420,000元的部分 | 25 | 31920 |
| 5 | 超过420,000元至660,000元的部分 | 30 | 52920 |
| 6 | 超过660,000元至960,000元的部分 | 35 | 85920 |
| 7 | 超过960,000元的部分 | 45 | 181920 |
说明:1、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二(居民个人劳务报酬所得预扣预缴适用)
| 级数 |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 | 预扣率(%) | 速算扣除数 |
|---|---|---|---|
| 1 | 不超过20,000元的部分 | 20 | 0 |
| 2 | 超过2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 | 30 | 2000 |
| 3 | 超过50,000元的部分 | 40 | 7000 |
说明:1、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三(非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
| 级数 | 应纳税所得额 | 税率(%) | 速算扣除数 |
|---|---|---|---|
| 1 | 不超过3,000元的部分 | 3 | 0 |
| 2 | 超过3,000元至12,000元的部分 | 10 | 210 |
| 3 | 超过12,000元至25,000元的部分 | 20 | 1410 |
| 4 | 超过25,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 | 25 | 2660 |
| 5 | 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 | 30 | 4410 |
| 6 | 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 35 | 7160 |
| 7 | 超过80,000元的部分 | 45 | 15160 |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四(经营所得适用)
| 级数 | 应纳税所得额(含税) | 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 | 税率(%) | 速算扣除数 |
|---|---|---|---|---|
| 1 | 不超过30,000元的部分 | 不超过28,500元的部分 | 5 | 0 |
| 2 | 超过30,000元到90,000元的部分 | 超过28,500元至82,500元的部分 | 10 | 1500 |
| 3 | 超过90,000元至300,000元的部分 | 超过82,500元至250,500元的部分 | 20 | 10,500 |
| 4 | 超过300,000元至500,000元的部分 | 超过250,500元至390,500元的部分 | 30 | 40,500 |
| 5 | 超过500,000元的部分 | 超过390,500元的部分 | 35 | 65,500 |
说明:1、本表含税级距指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的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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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工伤保险新规定
近日,人社部、交通部等部门日前联合发布通知,要求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工程建设项目结合行业用工特点为从业人员提供工伤保险,确保在各类工地上流动就业的农民工依法享有工伤保障。
工伤认定,一直是劳资纠纷的焦点问题。一方面,劳动者意外受伤,工伤认定,成为疗伤和维持生计的最后一根稻草;另一方面,规避工伤认定,成为一些用人企业,减少人力资源成本的一件“法宝”。两者之间的搏弈,落败的往往是处在弱势地位的劳动者一方。特别是,流动就业的农民工,虽然在各类工程建设项目中是主力,但大都未参加工伤保险,一旦遭遇工伤事故,很难得到认定和补偿。可见,各工程领域将农民工纳入工伤保险,释放出了政策善意。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保险对象的范围是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劳动者。由于职业危害无所不在,无时不在,任何人都不能完全避免职业伤害。因此工伤保险作为抗御职业危害的保险制度适用于所有职工,任何职工发生工伤事故或遭受职业疾病,都应毫无例外地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可见,将各类工程建设项目中流动就业的农民工,纳入工伤保险保障,也是一种法定义务。

然而,现实情况却是,并非是有了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就会依法执行。一些用人单位为了逃避责任,不惜对相关规定进行打折,甚至进行曲解。最典型的例子是:2012年2月,哈尔滨市香坊区城管局环卫工人张志娟在清扫大街时,突发脑溢血,经抢救已脱离生命危险。当张志娟的家属要求单位申报工伤时,香坊区城管局表示,根据规定,人不死不能算工伤。“死了才算工伤”,有关部门字斟句酌的背后,是对社会底层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轻视,更反映出了农民工等弱势群体维护自身权益时的无助和无奈。
因此,农民工入工伤保险,仅是维权第一步,还需配套措施跟进。首先,用人单位应以人为本,善待劳动者,积极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一旦发生工伤事故,主动承担责任,而不是等司法救济挺身而出了,再不情不愿地履行相关责任。同时,劳动保障部门及社会保障机制,应及时撑起一把庇护弱势群体的保护伞,为参保工程建设项目和工伤职工,提供更加优质便捷的人性化服务,优化参加工伤保险的登记、缴费、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支付等服务流程,提供一站式服务。特别是,一旦出现工伤纠纷,司法机关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做出公正裁决,竭力维护好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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