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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8年度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缴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栏目:江门社保新政策  作者:社保028  时间:2018-05-18

关于2018年度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缴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可持续发展,确保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待遇支付及基金安全运行,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

  市社保局,各市(区)人民政府:

  为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可持续发展,确保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待遇支付及基金安全运行,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2018年度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缴费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

  201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我市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一档、二档(以下简称一档、二档)最低缴费基数均为3324元(我市2016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5114元×65%),参保职工本人工资超过9972元(最低缴费基数3324元×300%)以上部分不计征;用人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为5.8%(其中:一档、二档缴费费率分别为3.0%和2.8%),职工个人缴费费率为2.0%(其中:一档、二档缴费费率分别为0.5%和1.5%);个人以职工身份(含灵活就业人员、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保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为7.8%(其中:一档、二档缴费费率分别为3.5%和4.3%);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退休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为5.8%(其中:一档、二档缴费费率分别为3.0%和2.8%)。

  二、生育保险缴费标准

  2018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我市生育保险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上月职工工资总额0.5%缴纳生育保险费,用人单位上月职工工资总额超过15342元(我市2016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5114元× 3倍)乘以本单位职工人数之积的,按照15342元乘以本单位职工人数之积计算。

  三、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规定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

  用人单位应按照《社会保险法》规定,依法组织并为本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按规定申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职工按本人工资为基数申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本人工资低于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基数的,按最低缴费基数计征;职工本人工资超过最低缴费基数300%以上部分不计征。

  四、执行时间

  本通知从2018年1月1日起执行。省、市有新规定时从其规定。

  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江 门 市 财 政 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