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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栏目:韶关社保新政策  作者:社保028  时间:2018-05-18

韶关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为完善我市医疗保障体系,统筹城乡居民基本 医疗保险制度,促进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印发广东省深化城乡医疗保障体制 改革方案的通知》

  第一章

  第一条 总 则

  为完善我市医疗保障体系,统筹城乡居民基本 医疗保险制度,促进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印发广东省深化城乡医疗保障体制 改革方案的通知》 (粤府办?2012?19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 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 民医保)制度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原则;

  (二)坚持筹资及保障水平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的原则;

  (三)坚持个人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的原则;

  (四)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五)坚持市级统筹、分级核算、风险共担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 以外的本市户籍居民和在本市就读的非本市户籍学生。 非本市户籍的常住人口(学生除外)可参照本办法规定 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医保,其医疗保险费包括个人缴费和财政 补助部分均由个人负担。

  第四条 城乡居民医保实行“四统一分”的管理模式, 即全市实行统一的医疗保险政策、业务管理模式、医保基金 1

  管理、信息系统管理,业务分级经办。

韶关市

第五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全市城乡居 民医保的行政管理工作,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医疗保 险服务管理中心负责全市城乡居民医保的经办管理和业务指 导。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市人力资源和社 会保障局指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居民医保的行政管理 工作,县(市、区)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城乡居民医保 的经办管理和业务指导。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 务所具体负责辖区内居民参保登记、信息录入、缴费确认、 待遇核发和业务咨询等工作。

  第六条 县级人民政府为本辖区内城乡居民医保工作的 第一责任人。各镇(街道)人民政府以及村(居)委会负责 本辖区内城乡居民医保的宣传发动和组织参保工作。 财政、卫生、人口和计生、食品药品监管、民政、教育、 农业、公安、残联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七条 城乡居民医保经办机构的人员工资、工作经费 (包括市级专项经费和按参保人数人均不低于 1.5 元的配套 经费)和信息系统网络建设运行资金,列入同级政府财政预 算。 第八条 城乡居民医保结算年度为自然年度,即每年 1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止。

  第二章

  第九条 基金的筹集和管理 城乡居民医保基金由以下组成:

  (一)参保居民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2

  (二)各级财政补助;

  (三)城镇居民医保基金和新农合基金的历年结余;

  (四)利息收入;

  (五)社会捐赠;

  (六)其他收入。

  第十条 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 60 元, 各级财政补贴标准按国家、省、市、县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保户、重点优抚对象、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低收 入家庭 60 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特殊人群的基本医疗 保险费由政府全额资助。

  第十一条 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主要用于支付参保居民符 合医保规定的医疗费用、建立市级风险调剂金、筹集大病保 险资金。 大病保险资金在城乡居民医保基金结余中筹集并控制在 当年基金收入的 5%左右,结余不足或没有结余,在城乡居民 医保保费统筹解决,参保居民个人不缴费。市级风险调剂金 为当年筹资总额的 3%。

  第十二条 城乡居民医保基金及其利息免征税、费。其 利息计算方法为:当年筹集的部分,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上年结转的基金本息,按3个月期整存整取银行存款利率计 息;存入社会保障财政专户的沉淀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