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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宾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栏目:来宾社保新政策  作者:社保028  时间:2018-05-22

来宾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单位参保人员(职工参保人员) 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累计年限满15年(含视同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满5年及以上)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一、申请领取基本养老金基准条件

  (一)单位参保人员(职工参保人员) 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累计年限满15年(含视同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满5年及以上)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男年满60周岁,女管理岗位年满55周岁,女工人岗位年满50周岁;

  2.从事特殊工种,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

  3.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公致残,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缴费年限满15年,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

  1.男性参保人:年满60周岁。

  2.女性参保人:2002年12月31日(含)前已在用人单位或以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身份参保缴费人员(不包括2003年1月1日起办理参保登记手续补缴2003年1月1日前养老保险费的人员)年满50周岁;2003年1月1日(含)后参保缴费人员年满55周岁。

  (三)出生时间的认定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规定:“对职工的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

  二、基本养老待遇办理流程

  工作流程:

  申报→审核受理→待遇计算→复核→待遇发放

  1、申报:参保人向社保机构提出申请,填写相关表格,按规定提供证明和资料

  2、审核受理:社保机构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资料齐全的,给予受理。

  3、计算待遇:按相关政策给予待遇计算,并制作相关待遇核定表;

  4、复核:对各项待遇计算进行复核;

  5、待遇发放:对已按政策规定计算及已经复核通过的各项待遇,每月要按时足额发放。

  三、基本养老待遇申领

  (一)单位(档案托管单位)的参保人员,由单位负责代为办理。由单位据实填报《领取基本养老金申请表》,并由申领人本人签署意见后,向基本养老金领取地经办机构申报。

  (二)个体参保人填写《领取基本养老金申请表》,并提供相关材料,直接向基本养老金领取地的经办机构申报。

  (三)申报时应提供的材料

  1.《领取基本养老金申请表》

  2.申领人本人身份证

  3.申请人本人人事档案

  4.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5.申领人本人开户银行存折或银行卡复印件1份;

  6.申领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1张

  7.属特殊工种退休或政策性提前退休人员提供《特殊工种退休核准或政策性提前退休审批表》

  8.因病非因工致残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人员提供劳动能力鉴定部门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

  9.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应提供材料的复印件由申报单位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注明“与原件一致”。

  四、个人账户一次支付核定

  (一)参保人员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缴费不满15年,按桂政发[2006]54号文件规定一次性支付其个人账户储存额及一次性养老保险补贴;

  (二)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有以下情形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

  1.参保人员缴费年限不满15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提出申领一次性待遇;

  2.在职死亡,出国定居;

  3.退休人员死亡,支付个人账户余额。

  (三)一次性待遇核定申报资料:

  1.身份证;

  2.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不满15年要求一次性支付待遇、出国定居的人员,要个人书面申请;

  3.出国定居的,提供出国定居证明材料及户口所在地的户口注销证明;

  4.死亡证明(医院或派出所开具的死亡证明);

  5.领取人的开户行、银行账号,与参保人的关系证明(直系亲属)。

  (四)离退休人员死亡待遇核定

  离休人员(含享受87号文待遇人员)死亡待遇:

  1.待遇项:一次性抚恤金、上年全国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两倍、丧葬费;

  2.计发标准:

  (1)一次性抚恤金=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享受的基本离休费(基本养老金)×40(月);

  (2)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

  (3)丧葬费=上年全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按桂政劳险字[1995]23号文件执行);

  退休人员死亡待遇

  1.退休人员死亡待遇为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困难补助费两部分

  2.计发标准:

  (1)丧葬补助费=死亡当时上年全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

  (2)一次性困难补助费=退休人员死亡上月基本养老金×8

  五、供养直系亲属待遇核定

  (一)离退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有关政策依据: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我区因病非因公死亡企业职工和离退休(退职)人员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计发办法的通知》(桂劳社发[2009]90号)。

  1、被供养人范围:配偶、子女(包括非婚生子女、养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生父母、养父母、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同胞、同父异母、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2、被供养人员条件

  (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配偶或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3)子女未满18周岁;

  (4)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

  (5)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

  (6)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

  3、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计发标准

  (1)企业离休人员(含享受87号文待遇人员)按供养直系亲属本人户口所在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00%计发;

  (2)企业退休人员:按供养直系亲属本人户口所在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0%计发;

  (二)申报领取离退休人员死亡待遇及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应提供的资料:

  (1)《享受基本养老待遇申报表》

  (2)死亡证明;

  (3)供养直系亲属登记卡、身份证、户口簿、与死者关系证明;

  (4)供养直系亲属经济收入情况;

  (5)供养直系亲属户口所在地属外省的还需提供所在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有关文件。

  六、领取待遇资格认证

  (一)经办机构定期对按月领取待遇人员,是否仍符合领取待遇资格进行认证。

  (二)工作流程:发放通知→办理认证→认证结果处理→待遇支付处理

  1、认证方式:当地认证、异地认证。

  2、认证结果处理:符合领取待遇资格的继续发放待遇。丧失领取待遇资格或不按规定进行资格认证的,再次发认证通知仍不认证的,停发基本养老待遇。

  3、追缴处罚:如发现领取待遇人员丧失待遇领取资格后,其亲属或其他人员继续领取待遇,或以其他形式弄虚作假,冒领、骗取养老保险待遇的,经办机构应立即停止待遇支付并责令退还,拒不退还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