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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栏目:朝阳社保新政策  作者:社保028  时间:2018-05-22

朝阳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实施办法(试行)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3号)

  为全面做好我市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保障用人单位职工工伤保险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3号)和《关于印发<辽宁省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辽人社[2015]34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参保缴费

  (一)参保范围

  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改建、扩建及在建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及拆除活动(含总承包、专业、项目分包和劳务分包)的施工企业(以下简称建筑施工企业)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及时全额为全部职工(包括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交通运输、铁路、水利、桥梁建设等农民工较为集中,且工伤风险较高的行业企业,参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我市建筑施工企业到市外从事建设项目施工的,如未在我市为其所使用的所有职工(包括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应当在

  项目注册地为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

  外地建筑施工企业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经营期间,未为全部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的,应按本办法参加我市工伤保险。

  (二)参保方式

  建筑施工企业对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以建设项目使用的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应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建筑施工企业按照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可在各项社会保险中优先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社保经办机构对此项保险实行独立于其他险种受理参保登记。

  (三)缴费费率

  建筑施工企业的固定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按我市现行政策执行。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应在项目开工前按项目工程总造价的1‰一次性缴纳工伤保险费。

  市工伤保险行政部门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原则,根据建筑企业工伤事故发生率、工伤保险基金使用等情况,依据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机制,适时调整费率,促进企业加强安全生产,预防和减少工伤事故。

  (四)费用来源

  建筑施工企业应在工程概算中将工伤保险费单独列支,作为不可竞争费,不参与竞标,并在项目开工前由施工总承包单位一次性代缴本项目工伤保险费,覆盖项目使用的所有职工,包括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使用的农民工。

  (五)缴费管理

  1、属地管理。建筑项目在北票市、凌源市、喀左县、建平县的,由建筑项目所属地社保经办机构负责经办。建筑项目在朝阳县、双塔区、龙城区的,其在市级中标、由市级住建部门核发施工许可证的,市社保经办机构负责经办;建筑项目在两区一县中标,两区一县住建部门核发施工许可证的,由两区一县社保经办机构负责经办。

  2、参保登记。建筑施工企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总承包商在项目开工前依法参保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参保时应提供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法人身份证、中标通知书、承接工程通知书、经主管部门备案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建筑项目转包、分包或劳务分包合同等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3、费用征缴。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建筑施工企业提交的材料,根据项目类型、工程总造价与缴费比例等确认缴纳工伤保险费金额,并出具缴费申报单,建筑企业持缴费申报单到地税部门全额缴费后,由社保经办机构出具《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

  险缴费证明》,作为保障建设项目施工安全及开工的前置条件。

  (六)实名管理

  建筑项目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工程项目施工期内,督促工程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建立职工花名册、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表等台账,利用现场摄像、照相等考勤方式,即时记录、动态更新从业人员出勤情况,并即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上报人员增减变动情况。

  二、参保监督

  (一)审批条件

  建筑企业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应当提交《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缴费证明》,作为保证工程安全施工的具体措施之一,安全施工措施未落实的项目,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二)联合监管

  未参保企业发生事故,工伤职工申报工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一经确认,并将事故信息与安全监管、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共享,监管部门对其加重处罚。

  三、待遇保障

  (一)保险时效

  以建设项目形式参保的,在项目开工前依法足额缴纳工伤保

  险费,工伤保险关系时效为工程项目施工合同期限,即项目开工前参保缴费,项目开工之日起至申报项目完工之日止,为该企业农民工参保的有效期限。对于保险时效期间新发生的工伤,其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政策规定支付,对于未及时参保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单位,缴费前发生的工伤,此次工伤待遇由单位负责。

  合同工期内不能完工的项目,由总承包单位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相关延期手续。否则保险时效以合同期限为准,合同到期后工伤保险关系终止,此后发生的工伤,基金不予支付。

  (二)工伤治疗

  职工治疗工伤应到工伤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就近治疗,在伤情稳定后需继续治疗的,应及时转入定点医疗机构治疗。

  (三)认定与鉴定

  1、工伤备案:职工发生工伤事故,用人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备案。

  2、工伤申请:用人单位要在工伤发生的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并提供参保证明等相关材料。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申请的,职工本人、家属和工会组织可以在一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超过一年后申请不予受理。

  3、工伤认定: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工伤认

  定申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尽快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4、伤残鉴定: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及时向劳动能力鉴定部门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部门按照政策规定尽快进行鉴定。

  (四)待遇支付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用人单位应依法按时足额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

  1、计发标准:建筑施工企业按照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相关工伤保险待遇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作为计发标准。

  2、保险待遇:按建设项目参保的建筑施工企业1至4级工伤人员,在项目竣工后可以解除劳动关系,但保留工伤保险关系,其工伤保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管理。5至10级工伤人员,在项目竣工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相关工伤保险待遇后解除工伤保险关系。工伤或工亡农民工如特殊情况,经本人或供养亲属自愿申请,可以同社保经办机构协商签订协议,进行一次性领取长期待遇或供养亲属抚恤金,同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安全监管等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职能,积极推进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加大对不参加工伤保险等违法行为的处理力度,保障建筑业职工工伤保险权益。工会组织要积极介入工伤事故处理的全过程,监督工伤职工各项权益落实情况。各经办机构要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情况和待遇支付情况。

  (二)加强政策宣传

  各部门要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网络媒体等多种形式,集中宣传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政策,让广大职工知晓其依法享有的工伤保险权益及相关办事流程,保障广大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的知情权,增强其依法维权意识。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