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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政策

栏目:锦州社保新政策  作者:社保028  时间:2018-05-22

锦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提高低保对象、重症残疾人员、低保边缘户等特殊人群的政府补助标准,昨天从锦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为进一步推进锦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扩面工作

  提高低保对象、重症残疾人员、低保边缘户等特殊人群的政府补助标准,昨天从锦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为进一步推进锦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扩面工作,该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有调整。

  提高低保对象、重症残疾人员、低保边缘户等特殊人群的政府补助标准

  昨天从锦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为进一步推进锦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扩面工作,该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有调整。

  城镇职工医保政策

  驻地在单独统筹县(含县级市)的市属无缴费能力困难企业的退休人员,单独统筹县应按照属地参保原则和当地无缴费能力困难企业参保政策为其办理参保手续,参保所需缴费按《关于印发锦州市解决困难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办法》(锦政发[2006]48号)规定的筹资渠道,由市财政部门按照当地缴费政策补助地方财政应予承担的费用。

  无缴费能力的困难企业,其在职职工原未参加过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根据全员或非全员在职职工的意愿,由单位统一组织,按照该市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模式办理参保,满足最低缴费年限和最低实际缴费年限的人员在办理退休后可继续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但因无能力正常缴费的困难企业,其退休人员改按(锦政发[2006]48号)文件享受住院统筹医疗保险待遇的,其在职职工将转入停保管理状态或改按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模式办理参保。企业恢复缴费能力并补缴所欠费用的,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可恢复原参保状态享受统账结合医疗保险待遇。在职职工各种缴费状态下的实际缴费年限可合并计算。

  无缴费能力困难企业在职职工和未参加过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可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选择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参保后可单项转移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其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3年实际缴费年限可折算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1年实际缴费年限。

  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后转移参保关系在用人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改按用人单位缴费模式缴费;转移参保关系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的,改按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模式缴费。按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模式参保的人员办理退休前的缴费模式不予变动,办理退休后按选定的缴费模式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城镇居民医保政策

  提高低保对象、重症残疾人员、低保边缘户等特殊人群的政府补助标准。低保对象、重症残疾人员参保后,政府补助标准调整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的80%;低保边缘户参保后,政府补助标准调整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的60%。

  2009年纳入该市城镇困难医疗大病救助范围的低保对象,自2010年7月1日起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2009年已得到特困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赔付的低保对象,如患有《锦州市城市特困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办法(试行)的通知》(锦政办发[2005]8号)中规定病种的疾病,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后,原疾病按政策规定予以报销的医疗费与原享受政策予以报销的医疗费差额部分由市民政部门予以临时医疗救助。临时医疗救助办法由市民政部门制定,按照逐年递减原则在三年后与现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接轨,临时医疗救助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实行网络结算。临时医疗救助期间发生医疗救助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原(锦政办发[2005]8号)文件将于2010年6月30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