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5年调整企事业单位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的通知
栏目:运城社保新政策 作者:社保028 时间:2018-05-22
关于2015年调整企事业单位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的通知根据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5年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工作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5]63号)精神,从2015年1月1日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各有关单位:
根据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5年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工作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5]63号)精神,从2015年1月1日起,调整我市企事业单位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2014年12月31日前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二、调整标准
(一)伤残津贴
1.一级至六级工伤职工,按下列标准增加伤残津贴:
一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290元,二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280元,三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270元,四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260元,五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250元,六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240元。
1996年10月1日前因工致残,被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其伤残津贴的调整标准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每人每月增加275元,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每人每月增加245元。
2.一级至四级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职工按上述标准增加伤残津贴后,月伤残津贴低于1700元的补齐到1700元。
(二)生活护理费
1.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90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80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70元。
2.生活护理费按上述标准增加后,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其护理费低于1330元的调整为每人每月1330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其护理费低于1064元的调整为每人每月1064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其护理费低于798元的调整为每人每月798元。
(三)供养亲属抚恤金
1.配偶每人每月增加90元,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增加80元。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上述标准增加后,其配偶抚恤金低于688元的调整为每人每月688元;其它供养亲属低于516的调整为每人每月516元。
三、资金渠道
调整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所需资金,凡参加工伤保险统筹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未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按原渠道解决。
四、待遇申报
调整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供养亲属抚恤金,由用人单位填写市统一设计的表格(下载地址:www.ychrss.gov.cn),经所在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报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确认核准。在市本级参保的单位,经市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审核后,报市人力资源保障局确认核准。
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工作结束后,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认真做好统计汇总工作,并于11月25日前将《2015年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调整花名表》及《2015年工伤保险待遇调整情况汇总表》分别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市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11月底前负责把全市统计汇总表报省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
五、其他事项
(一)按照原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丧葬费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待遇标准的通知》(晋劳社养[2002]310号)规定领取工伤护理费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其工伤护理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按本通知执行。
(二)因工伤残一级至四级和因工伤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人员,按照《关于2015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5]17号)增加基本养老金后,其月基本养老金(含工伤保险补差部分)达不到1700元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齐到1700元。需补差待遇的因工伤残一级至四级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人员,由原用人单位向其所在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确认基本养老金标准后,填写《2015年工伤退休人员待遇补差审批表》,按照本通知待遇申报程序核准。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并由工伤保险基金发放待遇的,其待遇补差金额由工伤经办机构按月发放。
(三)本通知下发前已按照有关规定一次性结算工伤保险待遇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的人员,不在这次待遇调整的范围。
调整工伤人员工伤待遇,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各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抓紧落实,尽快将增加的待遇发放到工伤人员手中。
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运城市财政局
2015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