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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简化企业养老保险参保人员退休审核办法的通知

栏目:长治社保新政策  作者:社保028  时间:2018-05-22

关于简化企业养老保险参保人员退休审核办法的通知为简化行政审批,提高工作效率,为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提供高效便捷服务,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决定,简化企业养老保险参保人员退休审核办法。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委、办、厅、局,各中央驻晋企业:

  为简化行政审批,提高工作效率,为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提供高效便捷服务,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决定,简化企业养老保险参保人员退休审核办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17年1月1日起,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和城镇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以上,达到法定正常退休年龄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不再办理退休审核。

  (一)凡在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信息系统中,参保人员个人信息出生年月、参加工作时间和视同缴费年限等与本人原始档案记载信息完全一致准确的,经办机构直接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

  (二)凡参保人员个人信息记录不完整、不准确,经办机构难以直接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的,参保单位要按经办机构要求,全力配合做好参保人员的信息补录工作。首先要对近三年内正常退休人员的信息逐人逐项与经办机构核对,提前做好信息补录或修正工作,中断缴费的要按规定及时补缴,以确保经办机构核实工作高效运行。其次对近三个月内正常退休人员按照原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建立职工退休公示制度的通知》(晋劳社养〔2003〕219号)规定做好公示工作,增加透明度,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三)参保单位未与经办机构核准参保人员信息而延误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的,延误欠发的待遇由参保单位补发。因信息不准需重新核定养老金的,超发部分经办机构要全额追回;欠发部分,属经办机构责任的由经办机构负责补发;属参保单位责任的由参保单位负责补发;属参保人员个人责任的,不予补发。

  二、属于以下两种情形的,仍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规定办理退休审批(核)手续。

  (一)按特殊工种、因病或非因工致残、企业政策性破产等其他符合国家和省规定办理提前退休手续或延长退休年龄的;

  (二)经办机构与参保单位、参保人员在出生时间、工作时间、岗位工种、缴费年限等方面发生争议的。

  三、参保人员对经办机构办理的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手续有异议的,可向参保单位提出申请,参保单位向经办机构申请复查。对复查结果不服的,参保单位可向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复查。

  四、参保单位在办理参保人员基本养老金领取手续中,采取欺诈、伪造档案和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保险待遇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和人社部、公安部《关于加强社会保险欺诈案件查处和移送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14号)的要求处理,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和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责任。

  五、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养老待遇发放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改革初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退休人员15%左右的比例,进行随机抽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凡错误率在5%以上的,要责令经办机构重新核定。

  六、全省退休审核办法改革要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平稳有序、科学衔接、方便企业职工的原则,在稳中求进的总基调下推进。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认真负责,加强指导,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基础管理规范、原始档案和参保人员账户记录等信息完整准确健全的地方要尽快组织实施;基础薄弱的地方,要从强化基础管理入手,积极创造条件,争取在年底前按新办法运转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7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