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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凉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方案

栏目:平凉社保新政策  作者:社保028  时间:2018-05-22

平凉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方案为了建立健全城乡社会保障体系,保障城乡居民基本生活,促进城乡社会协调发展,根据《甘肃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甘政发〔2014〕67号)精神

  为了建立健全城乡社会保障体系,保障城乡居民基本生活,促进城乡社会协调发展,根据《甘肃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甘政发〔2014〕6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基本原则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坚持“全覆盖、保基本、有弹性、可持续”的方针。坚持从城乡居民收入实际出发,筹资标准、待遇标准与经济发展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政府主导和居民自愿相结合;有利于与村干部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和城乡其他社会保险制度相衔接的原则。

二、参保对象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具有平凉市户籍的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三、养老保险费筹集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方式。

  (一)个人缴费。符合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12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长缴多得。

  (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社区)集体应当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居民)委员会民主确定。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将集体补助纳入社区公益事业资金筹集范围。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补助、资助金额不超过本办法设定的个人最高缴费档次标准。

  (三)政府补贴。省级财政按照实际参保缴费人数,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对选择100—400元档次缴费的,每人每年补贴30元;对选择500元及以上档次缴费的,每人每年补贴60元。县(区)对选择100—400元档次缴费的,缴费100元的,每人每年补贴5元,每提高一个缴费档次,增加补贴5元;对选择500元及以上档次缴费的,每人每年补贴50元。对城乡居民中一、二级重度残疾人、五保户等缴费特困群体,由县(区)政府负责为其代缴全部最低缴费标准的养老保险费。对城乡居民中的计划生育“两户”家庭(独生子女领证户和二女节育户),由县(区)政府负责为其代缴不少于30元的养老保险费。

四、参保登记和缴费

  (一)参保登记。符合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人员,申请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手续时,需携带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及县(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到户籍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或街道社区提出参保申请,选择缴费档次,由村民委员会或街道社区初审参保资格,填写《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村民委员会或街道社区协办员将参保人员登记表、花名册及相关资料报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劳动保障事务所初审;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劳动保障事务所初审后上报县(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复核参保资格;县(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进行信息复核,建立统一的参保档案。

  (二)缴费办法。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行年缴费制度,参保人员个人缴费应当于每年9月底前一次性缴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实行银行预存代扣制,县(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委托合作金融机构办理养老保险费扣缴业务。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年满16周岁、符合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应当按年缴费。对距待遇领取年龄超过15年(含15年)的,应当逐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对距待遇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当逐年缴费,也允许补缴至15年。对个人缴费出现中断的,应当补缴中断年度的费用,补缴的个人缴费不享受政府补贴。

五、建立个人账户

  政府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账户资金包括: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村(社区)集体补助资金,省、市、县(区)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的缴费资助资金,利息和其他收入。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国家规定计息。

六、养老保险待遇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一)基础养老金。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已年满60周岁及以上人员,未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有户籍的老年人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政府为符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员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

  (三)待遇调整。市政府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鼓励县(区)政府适当提高基础养老金水平,所需资金由本级政府承担。

  (四)待遇停发。参保人员死亡,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已经领取待遇的,从次月起停止支付养老金。

  (五)建立待遇领取人员丧葬补助金制度。补助标准为中央和省级12个月基础养老金之和,所需资金由省级财政承担。

七、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省市区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本省内转移的,可随户籍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八、制度衔接

  (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与村干部养老保险制度衔接。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按照《平凉市村干部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试行)》(市委办发〔2008〕89 号)参加村干部养老保险,尚未达到待遇领取条件的人员,可同时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合并管理;已达到待遇领取条件的人员,同时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因离职等原因不再参加村干部养老保险的人员,继续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合并管理,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规定享受政府补贴及相关待遇。

  (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衔接。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按照《平凉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平政发〔2012〕78号)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尚未达到待遇领取条件的人员,属于部分失地农民的,继续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合并管理,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规定享受政府补贴及相关待遇;属于完全失地农民的,继续参加城镇职工或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合并管理,按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与阶段性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制度衔接。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阶段性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按照人社部、财政部《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14〕17号)相关规定执行。

  (四)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与优抚安置、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等社会保障制度以及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衔接,按有关规定执行。

  (五)将高龄老年人生活补贴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发放范围,合并发放。高龄老年人生活补贴发放标准为:100周岁以上每人每月100元,90—99周岁每人每月60元,80—89周岁每人每月25元。90周岁以上补贴资金由省级财政承担,80—89周岁补贴资金由县(区)财政承担。

九、基金管理和监督

  (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县级统筹管理,待条件成熟后实行省级统筹管理。

  (二)建立健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独立核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

  (三)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基金内控制度和稽核监督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存储、管理等进行监控和检查,并按规定披露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各级财政部门、审计部门负责对基金收支管理和政府补贴资金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出现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贪污浪费等违法违纪行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四)国家工作人员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组织领导

  (一)市政府成立由市长任组长,政府分管人社、财政工作副市长为副组长,政府办、组织部、宣传部、编办、人社、财政、发改、公安、民政、卫生计生、扶贫、残联等部门为成员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统筹安排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形成统一领导、成员部门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县(区)也要成立相应机构,加强领导,确保工作顺利进行。

  (二)县(区)政府负责及时足额筹集政府补贴资金,整合现有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险经办管理资源,将县(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的名称统一规范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中心”,乡镇(街道办事处)经办机构为劳动保障事务所;根据服务人群多少合理配备县(区)中心和乡镇(街道办事处)劳动保障事务所经办人员,落实人员编制;保障工作场地;县(区)财政按服务参保人数总量每人每年不低于2元的标准为基层经办机构提供必需的工作经费;对近年来招录的基层社保员必须配备到基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达不到规定服务年限的不得调整调离社保工作岗位。

  (三)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全省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实现省、市、县、乡镇(街道)、村(社区)实时联网,并与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四)各县(区)政府要根据统一制度规定、统一政策标准、统一机构名称、统一管理服务、统一信息系统的要求,认真做好实施办法的落实工作。

十一、其他事项

  (一)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其中,选择500元及以上个人缴费的各级政府补贴从2014年1月1日起执行;高龄老年人生活补贴发放、丧葬补助金制度从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二)2011年9月7日平凉市人民政府印发的《平凉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平政发【2011】16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