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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 知

栏目:娄底社保新政策  作者:社保028  时间:2018-05-21

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 知根据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人社发〔2016〕4号)精神,决定对我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政策作部分调整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医疗生育保险管理处,市直各参保单位:

  根据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人社发〔2016〕4号)精神,决定对我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政策作部分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限额。自2016年1月1日起,结算年度内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进入统筹)由25万元调整到30万元 ,10万元以下的由统筹基金支付,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在大病互助费中支付。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起付标准以上至1万元的部分,住三级医院治疗的,统筹基金支付83%,个人自付17%;住二级医院治疗的,统筹基金支付85%,个人自付15%;住一级医院治疗的,统筹基金支付87%,个人自付13%。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住三级医院治疗的,统筹基金支付92%,个人自付8%;住二级医院治疗的,统筹基金支付94%,个人自付6%;住一级医院治疗的,统筹基金支付96%,个人自付4%。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转入大病医疗互助(含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不分医院级别,统筹基金支付94%,个人自付6%。

  二、调整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互助缴费标准。自2016年起,城镇职工大病互助缴费(含意外伤害)上调30元,由120元/人.年提高到150元/人.年。

  三、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原有政策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娄底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娄底市财政局

  2016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