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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增加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档次的通知

栏目:广安社保新政策  作者:社保028  时间:2018-05-18

经市政府同意,为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政策,在保留原灵活就业人员按上年度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5%缴费档次及相关待遇不变的基础上

 

各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广安经开区、枣山园区、协兴园区相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为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政策,在保留原灵活就业人员按上年度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5%缴费档次及相关待遇不变的基础上,按照“缴费与待遇对等”原则,增加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缴费档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费标准。灵活就业人员按上年度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8%缴纳职工医保费。

二、缴费时间。每年一季度,与原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缴费时间一致。

三、个人帐户划转。灵活就业人员每年按新增档次参加职工医保并缴费的,医保经办机构于当年6月底前按上年度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5%划入个人帐户;灵活就业人员退休时,达到了规定的最低实际缴费年限,退休后享受职工医保统账结合待遇;未达到规定的最低实际缴费年限,个人逐年按规定标准缴费达到最低实际缴费年限,也可按退休时上年度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缴费基数的8%一次性补足所差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补足后享受职工医保统账结合待遇。

四、缴费年限。新增档次缴费年限与我市职工医保原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职工医保最低实际缴费年限,其中新增档次缴费年限不少于5年。

已经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医保的,从政策执行之日起,5年内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且选择新增档次不间断缴费至退休年龄的人员,计算最低实际缴费年限不受新增档次缴费年限须满5年的限制。

五、执行时间。从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六、工作要求。人社部门及所属医保经办机构要加大政策宣传,做好制度衔接工作,确保新增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档次工作顺利实施。

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广安市财政局

2017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