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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2017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

栏目:咸宁社保新政策  作者:社保028  时间:2018-05-21

关于调整2017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为方便参保单位和群众缴纳社会保险费,现将2017年度社会保险费有关基数通知如下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方便参保单位和群众缴纳社会保险费,现将2017年度社会保险费有关基数通知如下。

  一、2016年全市在岗职工年人均工资41019元,月人均工资3420元。

  二、缴费比例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单位缴费比例为28%,其中:单位20%,个人8%;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例为20%,其中:8%计入个人账户。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单位在职职工缴费比例为10%,其中:单位8%,个人2%;未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退休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例为8%。三、缴费基数

  参保单位:用人单位和职工按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应发工资额据实申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缴费基数高于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人均工资300%的,按300%核定;低于60%的,按60%核定。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咸宁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咸政办发〔2011〕94号)文件规定,参保单位职工医疗保险平均缴费基数月工资达到60%的,享受个人帐户和住院报销待遇;达到80%的,享受个人帐户、住院报销、普通门诊统筹待遇;达到95%以上的,享受个人帐户、普通门诊统筹、住院报销和门诊慢性病待遇。

  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在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人均工资的60%、70%、80%、90%、100%、150%、200%、250%、300%范围内,根据本人收入状况和经济承受能力自行选择;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四、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2017核定年度为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