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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的通知

栏目:三门峡社保新政策  作者:社保028  时间:2018-05-21

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的通知根据《河南省关于逐步统一全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的指导意见》(豫人社医疗〔2014〕10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河南省关于逐步统一全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的指导意见》(豫人社医疗〔2014〕10号)、《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门峡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和大额医疗费补充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三政〔2008〕30号)、《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门峡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三政〔2011〕88号),结合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运行实际,报请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自2015年1月1日起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

  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大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按规定批准设立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中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和全日制研究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以下简称城镇居民)都可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筹资标准

  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下同)城镇居民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00元(其中,低保人员、重度残疾人和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年人个人不缴费)。

  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少年儿童、本市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学生和其他18周岁以下城镇居民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其中,低保人员、重度残疾人个人不缴费)。

  以后根据财政补助标准和城镇居民收入水平变化适时调整筹资标准。

  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住院起付标准和报销比例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8万元。

  城镇居民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为:乡级乡镇卫生院(社区医疗机构)200元;县级二级或相当规模以下医院(含二级)400元;市级二级或相当规模以下医院(含二级)600元,市级三级医院900元;省级二级或相当规模以下医院(含二级)600元,省级三级医院1200元;对按规定转往省外医疗机构住院的,执行省级三级医院的起付标准,起付标准以下的由个人自付。在一个医疗结算年度内两次以上住院的,第二次及以后的起付标准按以上标准的50%执行。

  城镇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部分,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乡级乡镇卫生院(社区医疗机构)85%;县级二级或相当规模以下医院(含二级)80%;市级二级或相当规模以下医院(含二级)75%,市级三级医院65%;省级二级或相当规模以下医院(含二级)75%,省级三级医院65%;对按规定转往省外医疗机构住院的,执行省级三级医院的支付比例。对按规定转往本统筹地区以外住院治疗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不再降低。

  随着经济发展、筹资水平和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变化,以后适时调整最高支付限额、起付标准和报销比例。

  四、计划内分娩婴儿医保待遇

  对于当年出生未能参保的计划内分娩婴儿,其父或母参加当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可凭婴儿父或母身份证明以及婴儿出生医学证明或户口证明,以参保父或母亲身份享受当年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与参保父或母亲执行一个年度内的待遇标准(父或母可只可选择一方,不得交叉选择);其父母均未参加当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自出生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参保并足额缴费的,自参保缴费之日起享受当年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待遇。参保缴费之日正在住院治疗的,当次住院医疗费用自入院之日起开始计算;超过3个月办理的,按照其他城镇居民参保缴费的规定执行。

  五、将慢性肝炎和肝硬化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重症慢性病病种范围;门诊重症慢性病不设起付线,统筹基金按65%的比例给予报销;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重症慢性病鉴定标准、鉴定程序、诊疗项目仍执行我市现有政策。

  六、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转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自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待遇期满之日次月起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七、每年9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下一年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费期;城镇居民在医疗保险费缴费期缴纳下一年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自下一年度1月1日起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八、以前相关政策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