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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 市级统筹实施细则

栏目:开封社保新政策  作者:社保028  时间:2018-05-21

开封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 市级统筹实施细则为了切实做好我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工作,根据《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实施意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做好我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工作,根据《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实施意见》(汴政〔2011〕92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的基本原则是统一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政策,增强制度公平性;在基金分级管理的基础上,建立市级风险调剂金,增强保障能力;统一经办流程,提升业务能力;统一信息管理,方便参保人员就医,强化政府责任,促进制度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第三条 缴费基数。用人单位以上年度在职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职工以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参保职工收入低于我市上年度在职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上年度在职职工平均工资的60%核定缴费基数;高于我市上年度在职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上年度在职职工平均工资的300%核定缴费基数。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照我市上年度在职职工平均工资核定缴费基数。

  第四条 缴费比例。用人单位按照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6%缴纳,职工个人按照本人工资收入的2%缴纳。灵活就业人员按照缴费基数的8%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建立个人账户,并享受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待遇。

  第五条 个人账户划账比例。在职职工(包括灵活就业人员)的个人账户划账比例:40岁以下的为2.9%;40岁(含40岁)以上的为3.1%。

  用人单位的退休(职)人员按本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平均工资的3.6%划入个人账户。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并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的退休人员,以我市上年度在职职工平均工资的3.6%划入个人账户。

  第六条 缴费年限。参保职工办理退(职)休手续时,累计缴费年限最低应达到男满30年、女满25年,且实际缴费年限不低于15年,其中,职工在我市实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前在国有、集体企业的工作年限作为视同缴费年限。达不到最低缴费年限的职工,须按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标准为缴费基数,由用人单位和个人一次性补足所差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后,可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灵活就业人员由个人一次性补足所差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后,可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