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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的通知

栏目:池州社保新政策  作者:社保028  时间:2018-05-21

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的通知为更好贯彻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以及国务院关于适时适当降低工伤保险费率的要求,使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更加科学、合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江南产业集中区管委会综合管理部、财金部,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九华山风景区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站前区管委会办公室、财政局:

  为更好贯彻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以及国务院关于适时适当降低工伤保险费率的要求,使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更加科学、合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的通知》(皖人社发〔2015〕35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调整我市工伤保险费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5年10月1日起,调整现行工伤保险费率政策。

  二、重新划分行业工伤风险类别。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由低到高依次将行业风险类别由1-3类划分为一类至八类(见附件)。

  三、基准费率。一类至八类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对应的基准费率分别为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2%、0.4%、0.7%、0.9%、1.1%、1.3%、1.6%、1.9%。基准费率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根据经济产业结构变动、工伤保险费使用等情况适时调整。

  四、费率浮动。充分发挥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机制的作用,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每一至三年对各参保单位的工伤风险状况进行一次全面评估,并依据其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确定其费率是否浮动及浮动档次。费率浮动具体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制定,并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

  五、调整项目参保费率。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保的建筑等施工企业按照项目工程合同造价的2‰缴纳工伤保险费。

  六、完善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切实规范和完善工伤保险基金的统收统支管理,进一步加大扩面征缴力度,加强基金管理,增强基金抗风险能力,提高基金使用效率,保证基金平稳有效运行。

  七、建立费率实施情况定期报备制度。各县区要加强对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执行情况的监控,建立费率实施情况定期报备制度,每年对本地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执行和浮动费率实施等情况汇总分析上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池 州 市 财 政 局

  2015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