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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栏目:铜陵社保新政策  作者:社保028  时间:2018-05-21

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根据省人社厅、财政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15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皖人社发〔2015〕16号)

  根据省人社厅、财政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15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皖人社发〔2015〕16号)和省卫计委、财政厅《转发卫生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做好2015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通知》(皖卫基层秘[2015]122号)要求,2015年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人均不低于120元,参合农民个人缴费标准达到120元。经市政府决定,现就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调整通知如下。

  一、调整城乡居民缴费标准

  (一)农村居民个人缴费由每人每年8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120元。

  (二) 城镇劳动年龄段未从业居民个人缴费由每人每年24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250元。

  (三)城镇男60周岁女50周岁以上70周岁以下居民个人缴费由每人每年20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210元。

  (四)由各级财政、民政部门代缴的城乡居民个人缴费由每人每年8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120元。

  (五)城乡中小学生、18周岁以下非在校居民和在校大学生仍按原规定执行。

  二、调整住院报销比例

  城乡居民发生的在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之间符合政策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按年度计算,依据不同等级医院实行分段按比例报销。

  三级医院:起付标准以上至10000元部分,个人报销比例为65%;10000元至最高支付限额之间部分,个人报销比例为70%。

  二级医院:起付标准以上至10000元部分,个人报销比例为75%;10000元至最高支付限额之间部分,个人报销比例为80%。

  城乡居民在乡镇卫生院和县人民医院住院报销比例仍按原规定执行。

  三、执行时间

  从2016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