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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8年度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和标准的通知

栏目:资阳社保新政策  作者:社保028  时间:2018-07-12

关于2018年度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和标准的通知根据《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资阳市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资府办发〔2016〕81号)、《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资阳市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资阳市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资府办发〔2016〕81号)、《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资阳市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执行过程中有关事项的通知》(资府办发〔2017〕29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全市医疗保险基金收支余情况,并充分考虑整合城乡医疗保险工作实际情况,现将2018年度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基数、缴费标准通知如下:

一、基本医疗保险

(一)缴费基数

第一、二档次年最低缴费基数51117.00元,单位按上年度职工个人工资总额确定缴费基数(上年度职工个人工资总额低于最低缴费基数的按最低缴费基数执行),个体参保人员执行最低缴费基数;第三档次最低缴费基数30578.00元;第四档次最低缴费基数14560.00元。

(二)缴费标准

第一档次:个体参保人员缴费金额4344.00元

第二档次:2556.00元

第三档次:330.00元

第四档次:180.00元

(三)缴费资助

第三、四档次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城镇低保对象和未纳入建档立卡的农村低保对象享受各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缴费资助待遇。

二、补充医疗保险

(一)缴费基数

以基本医疗保险各档次最低缴费基数为缴费基数。

(二)缴费标准

第一、二档次:480.00元

第三档次:260.00元

第四档次:40.00元

各县(区)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理》规定,想办法、添措施,狠抓扩面和征缴工作,加大缴费基数的稽核和基金清欠力度,确保基金应收尽收。

资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资阳市财政局

2017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