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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方案

栏目:南昌社保新政策  作者:社保028  时间:2018-05-21

南昌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城乡居民基本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

  为进一步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城乡居民基本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以及《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赣府发〔2014〕3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国家有关“全覆盖、保基本、有弹性、可持续”的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全面推进和不断完善覆盖全体城乡居民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充分发挥社会保险对保障人民基本生活、调节社会收入分配、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作用。

  二、基本原则

  一是从城乡居民的实际情况出发,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二是个人(家庭)、集体和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三是政府主导和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城乡居民普遍参保;四是省政府确定基本原则和主要政策,县(市、区)制定具体操作办法,对参保居民实行属地管理。

  三、任务目标

  坚持和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巩固和拓宽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资金筹集渠道,完善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待遇支付政策,强化长缴多得、多缴多得激励机制,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健全服务网络,提高管理服务水平,为参保居民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到2015年末,在全县实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居保)制度合并实施,并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2020年前,全面建成公平、统一、规范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充分发挥家庭养老等传统保障方式的积极作用,更好保障参保城乡居民的老年基本生活。

  四、参保政策

(一)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具有南昌县户籍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二)基金筹集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1.个人缴费。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12个档次,每年缴费最高不超过2000元。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县人民政府将根据国家规定和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标准。

  2.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将集体补助纳入社区公益事业资金筹集范围。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原则对每名参保人员每年的补助、资助资金不超过2000元,累计补助、资助资金不超过4万元。

  3.政府补贴。政府对符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

  省、县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对于选择100元缴费档次的,每人每年给予30元的基本补贴,所需资金由省、县财政按6:4负担。对于选择200元及以上缴费档次的,在基本补贴30元的基础上适当增加补贴金额。其中,参保人缴费200元至400元的,每提高一个缴费档次,政府补贴在30元基础上分别增加5元(即缴费200元补贴35元,缴费300元补贴40元,缴费400元补贴45元);缴费500元的,补贴60元;600元及以上档次的,每提高一个缴费档次,政府补贴在60元基础上增加5元,最多补贴95元(即缴费600元补贴65元,缴费700元补贴70元,依此类推,缴费2000元补贴95元)。对200元至2000元缴费档次超出基本补贴30元的缴费补贴所需资金,由省、县财政按2:8负担。

  对城乡1-2级重度残疾人,政府为其代缴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由省、县政府为其代缴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100元,代缴所需资金由省、县财政按6:4负担。

(三)个人账户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为每个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集体补助及其他来源的缴费资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专项用于参保人的养老金支出,不得提前支取或挪作他用。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国家规定计息。

(四)养老保险待遇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

  1.基础养老金。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按中央确定的标准执行(现行标准为55元/人/月)。建立基础养老金标准正常调整机制,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和我县经济发展、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我县基础养老金标准。

  2.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目前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五)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金。

  1.本县新农保制度实施时(2010年10月)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2011年7月)已年满60周岁,在国发[2014]8号文件印发之日前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不用缴费,统一从国发[2014]8号文实施之月起,即从2014年2月起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2.本县新农保和城居保制度实施时,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补缴部分按照新农保和城居保制度实施时的标准享受政府补贴;新农保和城居保制度实施时,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应按年缴费而中断的,允许补缴中断年度的缴费,补缴中断的年限不享受政府补贴。

  为鼓励参保人长期缴费,对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在规定基础养老金的基础上,每超过1年,每月增发2%的基础养老金。提高和加发部分的资金由县人民政府支出。

  3.本县新农保和城居保制度实施时,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参保而未参保人员,超过领取养老金年龄(即60周岁以上)申请参保的,应从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足额补缴保险费(含利息),在其缴清的次月起享受城乡居保养老金。不补缴的不享受城乡居保养老金待遇(包括基础养老金)。

  4.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死亡的,个人账户的资金余额一次性退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参保人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从其死亡的次月起停发养老金,将其个人账户本息余额一次性退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同时支付丧葬补助金。个人未缴费直接领取基础养老金的人员,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一次性支付600元丧葬补助金;参加了城乡居保缴费的参保人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缴费年限在1-5年的,一次性支付800元丧葬补助金;缴费年限在6-10年,一次性支付1000元丧葬补助金;缴费年限在11-15年,一次性支付1200元丧葬补助金;缴费年限在15年以上的,支付1500元丧葬补助金。丧葬补助资金由县政府支出。冒领已死亡人员养老金的,一经发现,依法追回冒领的养老金,并取消丧葬补助金待遇。

  五、转移接续与制度衔接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优抚安置、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等社会保障制度以及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衔接,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