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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我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政策的通知

栏目:广元社保新政策  作者:社保028  时间:2018-07-11

为进一步提高职工生育保险待遇,优化生育保险费用结算办法,根据《四川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试行)》的通知(川劳社发〔2007〕3号)文件规定,现就调整职工生育保险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各县区、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参保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职工生育保险待遇,优化生育保险费用结算办法,根据《四川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试行)》的通知(川劳社发〔2007〕3号)文件规定,现就调整职工生育保险有关政策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生育保险待遇

(一)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条件

1.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

2.用人单位为职工参加生育保险,职工发生生育保险相关费用时连续缴费满6个月享受生育医疗费,连续缴费满12个月享受生育津贴。

(二)生育津贴

1.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标准,以本人生育前12个月缴费基数除以365天,再乘以生育保险规定的产假天数计算,其中妊娠不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的生育津贴;妊娠满4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的,享受42天的生育津贴;妊娠满7个月以上生产或流产的,享受98天的生育津贴,难产的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多胞胎生育,每多生育一胎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

2.生育保险经办机构拨付给用人单位的生育津贴,必须用于女职工在生育、产假期间应享受的工资及福利待遇。生育津贴不足以支付的,差额部分由女职工所在单位补足,有结余的,其结余归入女职工所在单位的职工福利费。

(三)生育(含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

参保职工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实行单病种付费。

1.生育医疗费。在控制标准以内的医疗费用据实结算,超过控制标准的按控制标准结算,每多生一胎增加500元。

顺产:一级医院2000元,二级医院3000元,三级医院4000元;

剖宫产:一级医院2500元,二级医院4000元,三级医院5500元。

2.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实行定额结算(见附表)。

3.因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引起的并发症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政策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四)新生儿医疗费

生育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新生儿,在出生之日起60日以内且当次生育住院出院之前发生的一次医疗费用纳入报销范围,随其母亲按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政策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五)参保男职工配偶生育医疗费

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其配偶属无业人员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居民医疗保险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生育医疗费,按定点医疗机构级别对应的单病种控制标准的50%,从生育保险基金中给予一次性生育医疗费补助。夫妻双方参加生育保险且符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条件的,由女方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男方不再重复享受。

(六)统筹地区以外生育医疗费

参加生育保险职工在统筹地区外发生的符合生育政策的医疗费,按统筹地区一级定点医疗机构控制标准,其中女职工按100%,男职工按50%计发一次性生育医疗费补助。

二、生育待遇的申报结算

(一)参保女职工在统筹地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属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费用,由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参保男职工及统筹地区外生育应享受的生育医疗费用,由参保职工单位在出院后3个月内与生育保险经办机构结算。

(二)须经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费用的人员就医、住院,定点医疗机构需查验身份证和准生证(含引产);计划生育手术需查验身份证和结婚证,并留存复印件在结算时交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复核存档。

(三)用人单位申报生育保险待遇时,必须提供下列资料:

1.享受待遇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2.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准生证明。其中因生育发生流(引)产的,就医时须提供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准生证明;

3.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

4.生育职工(新生儿)治疗清单、出院证、发票的原件;

5.计划生育有关手术或治疗,须提供就诊医院门诊或住院病历;流(引)产或终止妊娠手术治疗的参保人员,还须提供结婚证明;

6.参加生育保险男职工的配偶符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条件的,提交其配偶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社区)出具的无工作单位证明。

三、以下行为发生的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1.领取结婚证、准生证前发生的生育保险相关医疗费;

2.因自杀、自残、斗殴、酗酒、吸毒、违法行为、交通事故等造成妊娠终止的医疗费用;

3.因生育或计划生育手术造成的医疗事故所发生的费用;

4.人工辅助生殖术的费用;

5.在境外和港、澳、台地区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

6.其他不符合生育保险报支范围的费用。

四、其他事项

(一)因用人单位未参加生育保险、中断缴费、欠费、缴费时间不足、出院后超过3个月未申报生育保险待遇的,其生育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标准足额支付。

(二)除参保单位关闭、破产外,在妊娠期间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女职工,生育基金不予支付生育保险待遇。职工在妊娠期间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新用人单位连续为其参加并缴纳生育保险费的,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五、本通知自2014年5月1日起执行,过去规定与本文不一致的以此文为准。

附件:广元市生育保险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支付标准

广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