栏目:生育保险 作者:社保028 时间:2018-11-30
一、所需材料: 1、《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计划生育服务证》; 2、结婚证; 3、节育证明。 49周岁以下的己婚人员,属未育的,提供近三个月本市计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
1、《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计划生育服务证》;
2、结婚证;
3、节育证明。
49周岁以下的己婚人员,属未育的,提供近三个月本市计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女方查环查孕证明。
属生育一孩的,提供近三个月本市计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上环证明。
属生育二孩或以上的,提供本市计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绝育证明;
4、下列情况另需提供不同材料:
①只生育一个子女的,提供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②属于政策外生育的,提供社会抚养费征收票据。
温馨提示: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是《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中规定的证件。如果父母不是在户口所在地生育孩子的话,必须得要办理一个“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
先到现居住地社区工作站,再到街道计生工作机构。
申请人持上述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到街道计生工作机构申请。工作人员核实原件后留复印件退原件并受理申请,如对材料真实性有疑问的,可留原件作进一步核实。
申请人提交材料齐全的,应即时办理。如需进一步核实情况,可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材料,并自申请人提交材料齐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需要延长时间的,应报街道计生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及时通知申请人,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温馨提示】对符合要求的,出具“计划生育证明”。对提供虚假材料、拒不按办证部门要求提供材料、拒不配合办证部门调查或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出具“不予出具计划生育证明通知”。
标签: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办理流程 计划生育 生育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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