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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社保费用=养老基数×养老比例+医疗基数×医疗比例+失业基数×失业比例+生育基数×失业比例+工伤基数×工伤比例。
公式如上:【注:比例=企业承担比例+个人承担比例】
以成都最低企业社保费用计算为例:【包含大病医疗】
社保费用:942.98=2193×(19%+8%)+3067×(0.6%+0.4%)+3067×(6.5%+2.0%)+3067×(1%+0%)+3067×(0.8%+0%)+3067×(0.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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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卡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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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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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转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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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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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服务
2019贵阳社保查询|2019年贵阳社保缴费基数与比例|社保基数怎么算?|2018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最低基数及比例|最新社保缴费基数规定|最低社保基数
专项附加扣除是个税新政策,实施专项扣除政策让很多人的个税都减少了。大家在申请专项附加扣除期间一定要注意这五点。
一、年度中间更换工作单位
纳税人年度中间更换工作单位的,在原单位任职、受雇期间已享受的专项附加扣除金额,不得在新任职、受雇单位扣除。原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纳税人离职不再发放工资薪金所得的当月起,停止为其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二、每年确认
纳税人次年需要由扣缴义务人继续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于每年12月份对次年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进行确认,并报送至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未及时确认的,扣缴义务人于次年1月起暂停扣除,待纳税人确认后再行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三、远程办税端自行扣——汇算清缴时扣除
通过远程办税不选择推送给扣缴义务人,而选择在税务机关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税务机关会在汇算清缴期内,根据已提交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及纳税申报信息,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四、留存备查时间
纳税人应当将《扣除信息表》及相关留存备查资料,自法定汇算清缴期结束后保存五年。
纳税人报送给扣缴义务人的《扣除信息表》,扣缴义务人应当自预扣预缴年度的次年起留存五年。
五、信用惩戒情形
(一)报送虚假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二)重复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三)超范围或标准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四)拒不提供留存备查资料;
(五)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了解更多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知识,请关注网站了解详情。小编将及时为大家上传最新社保、个税政策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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