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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

栏目:珠海社保新政策  作者:社保028  时间:2018-05-18

珠海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为做好我市生育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工作,保障职工在生育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期间的基本医疗和生活保障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市生育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工作,保障职工在生育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期间的基本医疗和生活保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6号)要求,以及《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03号)、《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遵循“保留险种、保障待遇、统一管理、降低成本”的总体思路,通过整合两项保险基金及管理资源,强化基金共济能力,提升管理综合效能,降低管理运行成本。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为本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全部职工同步参加生育保险。

  第四条 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的费用与基本医疗保险费统一征缴,列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再单列生育保险基金收入,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待遇支出中设置生育待遇支付项目。

  第五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市生育保险的组织、管理、指导和监督工作。

  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生育保险的具体业务经办工作及生育医疗服务机构的协议管理等工作。

  市社会保障(市民)卡管理中心负责生育保险信息化建设工作。

  市财政、地税、卫计、工会、审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育保险工作。

  第六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市社会保障(市民)卡管理中心开展生育保险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市财政预算。

  第二章 费用征缴

  第七条 用人单位应按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有关参保规定,为本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一档或二档的同时参加生育保险,并按以下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一)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一档的,以职工本人工资的8.5%按月缴纳,其中用人单位缴纳6.5%(含生育保险费用0.5%),个人缴纳2%。

  (二)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二档的,由用人单位以职工本人工资的2.5%(含生育保险费用0.5%)按月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

  职工本人工资超过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征基本医疗保险费;低于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征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八条 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按国家、省及本市有关社会保险费征缴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 生育保险待遇

  第九条 参加本市生育保险的职工(以下简称参保职工)自用人单位缴费次月1日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自停止缴费的次月1日起停止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第十条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

  生育医疗费用包括生育的医疗费用(下称孕产费用)和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下称计生费用)。

  (一)孕产费用包括:

  1.产前检查费用。产前检查项目分为常规项目和备查项目。常规项目指医疗机构应当为参保职工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项目;备查项目指医疗机构根据参保职工具体情况建议检查的项目。

  常规项目:普通产检、血常规、血型、血糖、尿常规、白带常规、肝功能、肾功能、乙肝两对半、丙肝抗体、凝血功能、地中海贫血筛查、G6PD筛查、心电图、胎心监测、彩色多普勒超声检查1次。

  备查项目:15-20周妊娠中期非整倍体母体血清学筛查、血红蛋白电泳试验、抗D滴度检查(Rh阴性者)、甲状腺功能筛查、宫颈脱落细胞学检查、宫颈分泌物检测淋球菌、宫颈分泌物检测沙眼衣原体。

  其中,参保职工已享受本市免费孕期医学保健服务,如5次常规产检、夫妇双方全血细胞分析(含MCH和MCV)检测、血糖筛查(孕26-28周)、地中海贫血筛查、甲状腺功能筛查等项目的,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重复支付。

  2.住院分娩费用。参保职工住院分娩所发生的符合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用。

  (二)计生费用包括以下项目产生的医疗费用:

  1.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

  2.皮下埋植术。

  3.流产术。

  4.引产术。

  5.输精管结扎术。

  6.输卵管结扎术。

  7.输精管复通术。

  8.输卵管复通术。

  第十一条 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生育医疗费用,按本市执行的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的范围及标准执行。其中:

  (一)参保职工放置宫内节育器的,其宫内节育器的费用支付限额为50元,超出部分由参保职工自费。

  (二)镇痛泵按自费处理。

  (三)属本市减免的计划生育项目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重复支付。

  第十二条 参保职工在本市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个人不自付;在本市三级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80%,个人自付20%。

  第十三条 生育津贴是参保职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产假或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获得的工资性补偿。参保职工享受生育津贴的假期天数,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具体支付期限为:

  1.生育的,98天。其中剖腹产、难产的,增加30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相应增加15天。

  2.怀孕未满16周终止妊娠的,15天。

  3.怀孕满16周以上28周以下终止妊娠的,42天。

  4.怀孕满28周以上终止妊娠的,75天。

  (二)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计划生育手术休假。具体支付期限为:

  1.取出宫内节育器的,1天。

  2.放置宫内节育器的,2天。

  3.施行输卵管结扎的,21天。

  4.施行输精管结扎的,7天。

  5.施行输卵管或输精管复通术的,14天。

  同时施行生育或节育手术的,合并计算假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