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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化办医疗保险政策

栏目:绥化社保新政策  作者:社保028  时间:2018-05-22

绥化办医疗保险政策绥化市根据《绥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绥化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绥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绥化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规定

  绥化市根据《绥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绥化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绥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绥化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规定,对医疗保险政策规定进行调整。

  一、办时需携带材料理参保登记

  城镇居民以户为单位进行参保,新参保时间为每年的7月1日至9月30日,参保时携带本人户口、身份证原件,近期免冠一寸彩色照片两张。属于低保对象、低收家庭60周岁以上老年人、重度残疾的居民,还需提供《绥化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低收入困难家庭救助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参保居民缴费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实行按年预收制。每年9月1日至11月30日为城镇居民缴纳下一年度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费期。参保居民凭医保中心开具的缴费通知单缴费。

  三、参保居民医疗待遇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设立个人门诊统筹,成年人每人每年30元,参保居民可持IC卡到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购药;学生遭受意外伤害,由统筹基金支付其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其门诊医药费用年度内5000元以下部分,统筹基金将支付70%,学生意外伤害住院医药费用最高支付限额为3万元;参保居民住院发生符合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费用,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按比例分担。三级医院起付标准为600元,报销比例55%;二级医院起付标准为200元,报销比例60%;一级医疗机构和社区医院起付标准为100元,报销比例65%.

  绥化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申请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具有本市城镇户籍,且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具体包括:(一)成人居民: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的非从业居民。(二)学生儿童:未满18周岁城镇居民,包括婴幼儿(不含出生28天以内的新生儿),学龄前儿童、大中小学阶段学生。(三)乡镇非农业户口、具有暂住证明的外来人员均可参加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家庭缴费为主,政府给予适当补助。一般成人居民个人缴纳140元,政府补助120元;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和低收入家庭60岁以上老人个人缴纳44元,政府补助216元;学生儿童个人缴纳30元,政府补助120元,低保对象、重度残疾的学生儿童个人缴纳15元,政府补助135元;2009年未参保缴费人员,日后参保时须从2009年缴纳国家、省、地方财政补助资金和个人缴费部分,并建立个人门诊统筹。

  居民办理参保缴费地点成人居民、未满18周岁的非在校和非公办幼儿园的少年儿童(含新生儿)到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中直北二路口市劳动保障大楼三楼)办理参保登记;在校学生、公办幼儿园学龄前儿童由所在学校和幼儿园统一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