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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参保集体企业等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政策

栏目:鸡西社保新政策  作者:社保028  时间:2018-05-22

未参保集体企业等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政策 根据省人社厅、财政厅“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等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遗留问题的意见”(黑人社发〔2014〕52号)精神

  根据省人社厅、财政厅“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等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遗留问题的意见”(黑人社发〔2014〕52号)精神,我市拟于2014年底前将未参保集体企业等退休人员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

  一、纳入人员范围

  申请纳入人员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2014年8月31日前具有我市城镇户籍;

  2、曾经与城镇集体企业等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3、2014年8月31日前,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以上人员。

  二、申报方式和申报时间

1

  申请纳入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人员,应当向本人原工作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原工作单位因破产、解散等原因已不存在的,应向原工作单位的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原工作单位和主管部门均不存在的,可向当地工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纳入人员材料由原工作单位或单位主管部门统一上报审批。各级人社部门均不受理个人申报。

2

  自2014年10月20日到2014年11月30日(节假日除外)

  三、申请纳入人员需提供的材料

  1、二代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户口原件及户口主页和本人页复印件2张;

  3、1寸近期免冠照片5张;

  4、相关工作经历的原始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如《劳动合同书》、《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工资发放花名册、工作证、奖励证书、有工作经历的户籍底案等。

  四、缴费标准和缴费时间

  通过审批合格的申请纳入人员,可根据自己的家庭经济情况,任选以下其中之一缴费档次进行缴费:

  1、从2014年8月31日起一次性往回补缴15年的养老保险费和利息;

  2、从2014年8月31日起一次性往回补缴至1996年1月1日的养老保险费和利息。

  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时间从2015年1月5日起至2015年12月20日。

  五、基本养老金计发时间

  2015年2月底以前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不收取跨年度利息,基本养老金统一从2014年9月1日起计发;2015年3月1日以后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除缴纳应补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利息外,按规定加收跨年度利息,基本养老金从缴费的下月起计发;截止2015年12月20日以后不再受理补费业务。纳入人员按政策规定参与2015年及以后的基本养老金调整。

  六、纳入人员死亡后的待遇

  纳入人员尚未领取或者未领取完个人帐户储存额死亡的,本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本息或余额,一次性支付给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同时按规定一次性支付丧葬费和抚恤金。

  鸡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