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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齐齐哈尔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 直接结算有关事宜的通知

栏目:齐齐哈尔社保新政策  作者:社保028  时间:2018-05-22

关于齐齐哈尔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 直接结算有关事宜的通知各参保单位、灵活就业和城乡居民参保人员:为进一步做好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根据国家、省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齐齐哈尔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有关事宜通

  各参保单位、灵活就业和城乡居民参保人员:为进一步做好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根据国家、省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齐齐哈尔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范围对象

  (一)异地安置退休人员:指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灵活就业医保),已享受退休人员医保待遇并且户籍迁入定居地的人员。

  (二)异地长期居住人员:指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灵活就业医保),已享受退休人员医保待遇并且在异地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的人员。

  (三)常驻异地工作人员:指参加我市单位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派驻异地工作、学习一年以上的人员。

  (四)异地转诊人员:指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灵活就业医保)、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具备我市转诊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办理转诊转院手续的人员。

  二、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登记备案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实行登记备案制度,参保单位或个人,应填报齐齐哈尔市异地就医登记备案表。该表一式两份,盖章(签字)后,一份参保地经办机构留存,一份交予申请人。

  三、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备案信息管理

  1.信息变更。已登记备案的异地就医人员,如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变更为异地安置退休人员,经参保地经办机构审核确认后,应办理变更登记备案手续。

  2.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在办理完登记备案之后,一年内不可申请注销原登记备案信息。

  四、异地就医直接结算人员个人账户使用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常驻异地工作人员个人账户资金经本人申请,可按年度划转至异地就医直接结算人员本人的交通银行账户中,供门诊就医、购药时使用。

  五、异地就医直接结算人员住院核销异地就医人员享受待遇标准,包括医保金起付标准、支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额等,省内及跨省执行参保地政策。

  (一)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个人先承担符合报销范围费用的10%(省内)或 15%(省外),然后按同类人员在本地三级医院住院的比例核销。

  (二)异地长期居住人员。个人先承担符合报销范围费用的20%,然后按同类人员在本地三级医院住院的比例核销。

  (三)常驻异地工作人员。个人先承担符合报销范围费用的10%(省内)或 15%(省外),然后按同类人员在本地三级医院住院的比例核销。

  (四)异地转诊人员。个人先承担符合报销范围费用的 10%(省内)或 15%(省外),然后按同类人员在本地三级医院住院的比例核销。

  (五)已登记备案的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常驻异地工作人员,在我市统筹区域内发生住院,按安置地、驻外工作地或长期居住地住院核销。

  (六)已登记备案人员因急诊抢救、年度结算停机、异地信息系统故障、社保卡挂失或损坏等原因全额垫付的医疗费用,参保人员回参保地按规定核销。六、文件执行日期本通知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市人社局、市医保局以

  及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下发关于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办理与费用核销的相关文件内容同时废止。

  七、各县(市)及梅里斯区按此通知遵照执行。

  齐齐哈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 年 12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