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新生儿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栏目:葫芦岛社保新政策 作者:社保028 时间:2018-05-22
关于调整新生儿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政策,增强新生儿童参保意识,确保新生儿童在婴幼期可以及时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现将有关政策调整如下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政策,增强新生儿童参保意识,确保新生儿童在婴幼期可以及时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现将有关政策调整如下:
一、调整新生儿童医疗待遇
新生儿童出生后三个月内办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的,从出生之日起即可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且无医疗待遇等待期。出生三个月后参保缴费的,医疗待遇等待期为三个月。
二、新生儿童医疗结算
1、新生儿童就医时须主动出示《医疗保险卡》,持卡结算。如卡尚未制出的,须在住院后24小时内,到市医保中心办理加急制卡手续。
2、出生后三个月内参保缴费的新生儿童,出生日至缴费日期间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结算时须提供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出生医学证明》、《医疗保险卡》、儿童的住院收据、费用清单、母亲产科病历,到市医保中心办理审批后回就诊医院办理医疗结算。
三、定点医疗机构管理
各定点医疗机构对新生儿童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有宣传、告知义务,相关事宜纳入定点医疗机构年终考核范围。
本文件自2012年5月1日起执行。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