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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栏目:濮阳社保新政策  作者:社保028  时间:2018-05-21

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疗保险”)制度,保障退休人员享受职工医疗保险待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1999〕38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对我市职工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进行调整。现通知如下:

  一、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医疗保险后,未按时足额缴纳职工医疗保险费的,在职人员暂停享受统筹基金支付的职工医疗保险待遇;其已符合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条件的退休人员,继续享受职工医疗保险待遇。

  二、用人单位欠缴2011年7月1日前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仍按豫政〔1999〕38号文件规定执行,该用人单位退休职工2011年7月1日前发生的应由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暂不予报销,用人单位补齐欠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后再予以报销。

  三、已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无在职职工或发生破产、解散、撤销、注销的,其已符合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条件的退休人员,继续享受职工医疗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再为已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缴纳豫政〔1999〕38号文件规定的一次性10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濮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濮阳市财政局

  2017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