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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2017年度职工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的通知

栏目:马鞍山社保新政策  作者:社保028  时间:2018-05-21

关于调整2017年度职工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的通知 根据省社保局《关于公布2017年度社会保险费征缴和待遇支付中适用职工平均工资参数的通知》(皖社险〔2017〕53号)

  各县区(开发园区、新区)人社局(人社工作部门),各有关部门,各参保单位:

  根据省社保局《关于公布2017年度社会保险费征缴和待遇支付中适用职工平均工资参数的通知》(皖社险〔2017〕53号),我市从2017年7月1日起统一调整2017年度(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职工社会保险费(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缴费基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企业(单位)及职工

  单位2017缴费年度月缴费工资基数为职工个人2017缴费年度月缴费工资基数之和。职工个人2017缴费年度月缴费工资基数以职工本人2016年月平均工资总额计算确定。个人缴费基数低于全省2016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全省2016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5107元)60%的,按60%即3064元申报;高于全省2016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即15321元申报。

  二、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及职工

  单位2017缴费年度月缴费工资基数为职工个人2017缴费年度月缴费工资基数之和。职工个人月缴费基数按《贯彻<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若干政策规定》(皖人社发〔2016〕30号)的规定执行。上述人员个人缴费基数低于全省2016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全省2016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5107元)60%的,按60%即3064元申报;高于全省2016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即15321元申报。

  三、关于退养、协保人员

1.

财政缴费及已改制企业的退养人员工资基数按全省2016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即3064元申报,财政缴费及已改制企业的协保人员工资基数按全省2016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即5107元申报。

2.

财政缴费的退养、协保人员缴费工资基数按其养老保险基数标准调整。已改制企业的退养、协保人员缴费工资基数暂维持上年度实际缴费基数不变。

3.

财政缴费的退养人员缴费工资基数按其养老保险基数标准调整。已改制企业的退养人员缴费工资基数暂维持上年度实际缴费基数不变。

  四、关于灵活就业人员

1.

缴费工资基数按全省2016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5107元申报;对暂时确有困难的,可选择按全省2016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即3064元、70%即3575元、80%即4086元、90%即4596元申报,养老保险缴费率为20%。

2.

缴费工资基数与养老保险保持一致,费率为10%或7%(费率为10%的配置个人帐户资金,费率为7%的不配置个人帐户资金)。

  五、办理程序

1.

各参保单位接到本通知后,请在市人社局官网(网址:/)下载《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承诺书》后按要求填写、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并携带存储工具(U盘或移动硬盘等)到所属社保征缴经办机构(区属企业应至所属区社保征缴经办机构,下同)拷贝本单位《参保职工缴费基数花名册》,录入新的缴费基数并打印,交由每个参保职工本人签字确认后加盖单位公章,上述程序完成后,将①《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承诺书》、②《参保职工缴费基数花名册》的电子及纸质材料、③本单位2016年度统计年报及④2016年12月份会计凭证(含职工工资表)一起于7月15日前报单位所属社保征缴经办机构办理审核、调整手续。在单位调整缴费基数后,如果职工人数发生增减变动,请于7月20日前向单位所属社保征缴经办机构报送增减人员花名册,以便按时完成社会保险费月结算,同时按新的缴费工资基数统一征缴社会保险费。

2.

参保职工工资总额构成按国家统计口径确定,包括工资、奖金、津补贴等各项收入。各参保缴费单位必须如实申报职工缴费基数和参保职工人数,不得少报、瞒报、漏报。

  各险种的电子表格结构不得修改,《参保职工缴费基数花名册》须每个参保职工本人签字确认,同时其电子版本和纸质版本须保持一致。同一单位各险种在职职工参保人数和缴费基数必须保持一致(政策原因造成覆盖范围和标准不同的除外)。

3.

缴费基数调整截至时间为2017年7月20日,各单位必须按照2017年度社会保险统一申报时间进行申报,逾期将根据社会保险有关规定处理。

  马鞍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