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人事外包_企业社保代办_社保基数_社保查询_社保政策_五险一金 | 社保028

企业咨询热线:4000-028-820 个人咨询热线:4000-028-821

唐山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办法

栏目:唐山社保新政策  作者:社保028  时间:2018-05-18

唐山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办法为加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管理,保障参保居民就医基本需求,根据《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唐山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一条 为加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管理,保障参保居民就医基本需求,根据《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唐山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唐政发〔2016〕24号),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门诊特殊疾病是指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或委托组织专家鉴定,需长期在门诊治疗的部分疾病。

  第三条 凡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并正常缴费的居民,所患疾病在本办法规定的病种范围内,均可申请门诊特殊疾病鉴定,符合规定的享受门诊特殊疾病待遇。

  第四条 城乡居民医保门诊特殊疾病病种鉴定标准按照《唐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鉴定标准》(唐人社字〔2016〕100号)执行。

  第五条 城乡居民医保门诊特殊疾病经办流程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病种分类

  第六条 城乡居民医保门诊特殊疾病分为非限额门诊特殊疾病、单独限额门诊特殊疾病、累计限额门诊特殊疾病、特殊限额门诊特殊疾病,共29种。

  非限额门诊特殊疾病包括5种病种:恶性肿瘤、尿毒症、再生障碍性贫血、白血病、血友病。

  单独限额门诊特殊疾病包括4种病种:肾移植术后、肝脏移植术后、心脏移植术后、肺移植术后。

  累计限额门诊特殊疾病包括17种病种:冠心病(支架、搭桥)、冠心病、慢性肝炎(活动期)、肝硬化、糖尿病合并高血压、糖尿病合并肾病、糖尿病合并视网膜病变、糖尿病足、脑血管病后遗症、类风湿性关节炎伴功能障碍、系统性红斑狼疮、精神分裂症、脑躯体器质性疾病伴发的精神障碍、双相情感障碍、高血压、肺源性心脏病、帕金森氏病。

  特殊限额门诊特殊疾病包括3种病种:慢性粒细胞白血病、胃肠道间质瘤、苯丙酮尿症。

  第七条 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保居民已通过鉴定的不属于我市城乡居民医保门诊特殊疾病病种范围的病种,保留其相应门诊特殊疾病待遇,不再组织申报。

  待遇标准

  第八条 城乡居民医保门诊特殊疾病(不含特殊限额门诊特殊疾病)起付标准为每人每自然年度1000元。

  第九条 非限额门诊特殊疾病的待遇标准为:支付比例80%,在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内,不再进行病种限额。

  第十条 单独限额门诊特殊疾病的待遇标准为:支付比例80%,在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内,对每个病种进行限额,不参加累计限额病种支付额度累加。

  限额标准为:肾移植术后、肝脏移植术后、心脏移植术后、肺移植术后按月限额支付。移植术后第一年5000元/人.月,移植术后第二年4000元/人.月,移植术后第三年及以后年份3000元/人.月。

  第十一条 累计限额门诊特殊疾病的待遇标准为:支付比例65%,在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内,对每个病种进行限额,同时进行多病种累计限额。

  参保居民鉴定通过多种累计限额病种的,一个自然年度内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不超过6000元。

  第十二条 特殊限额门诊特殊疾病的待遇标准为:慢性粒细胞白血病、胃肠道间质瘤使用靶向治疗药物的门诊医疗费用支付办法按照河北省和我市相关规定执行。苯丙酮尿症患儿(0-6岁)到指定定点医疗机构购买不含苯丙氨酸成分的米、面、奶粉、蛋白粉等特殊食品(国产)及血苯丙氨酸监测和体检费用,不设起付标准,基金支付70%,每人每年最高限额14000元,累计最高限额75000元。

  第十三条 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留待遇的病种,按照起付标准每人每自然年度1000元、支付比例65%实行限额管理,与累计限额病种合并计算,一个自然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不超过6000元。

  第十四条 参保居民申请的病种通过鉴定后,按对应病种的门诊特殊疾病检查治疗范围支付医疗费用。各科临床医师不得以门诊特殊疾病支付范围作为临床治疗标准。

  第十五条 门诊特殊疾病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用药不区分甲、乙类,诊疗项目不区分特殊治疗和非特殊治疗。特殊检查费用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第十六条 异地居住(工作)人员在选定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费用,暂个人垫付,由城乡居民医保代办机构在规定时间内向城乡居民医保经办机构申请,按规定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