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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实施办法

栏目:南通社保新政策  作者:社保028  时间:2018-05-18

南通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实施办法为完善工伤保险费率机制,促进工伤预防、实现工伤保险费用社会共济,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6号)、《关于做好工伤保险费率浮动工作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工伤保险费率机制,促进工伤预防、实现工伤保险费用社会共济,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6号)、《关于做好工伤保险费率浮动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1〕93号)、《关于印发工伤保险费率浮动规程(试行)的通知》(人社险中心函〔2011〕101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1号)及《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通政规〔2015〕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费率浮动,是指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影响工伤保险的主要要素,经综合评定后,按照一定的规范对用人单位实名制参保和按建设项目参保执行的行业风险费率进行浮动的机制。一般每两年一次,首次调整为2018年7月1日。

  第三条 费率浮动等级设为1级至5级五个标准,其中1级最低,5级最高。具体标准如下:1级,基准费率下浮50%;2级,基准费率下浮20%;3级,基准费率不浮动;4级,基准费率上浮20%;5级,基准费率上浮50%。

  第四条 行业风险类别为一类的非机关事业单位可以参与下浮。

  第五条 按建设工程项目参保,项目基准费率不实行下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