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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绍兴市有关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

栏目:绍兴社保新政策  作者:社保028  时间:2018-05-18

绍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绍兴市有关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为方便参保人员就医,切实贯彻“最多跑一次”改革,现就医疗保险政策实施中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贯彻执行。

  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方便参保人员就医,切实贯彻“最多跑一次”改革,现就医疗保险政策实施中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贯彻执行。

  一、参保人员确因疾病医疗需要转绍兴市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或特殊病种门诊医疗的,办理转院手续的有效期调整为一年。

  二、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在普通门诊产生的医疗费用,因故未刷卡报销的,可凭医疗费用发票及其他有效证明材料到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

  各地在办理医疗保险具体业务时,对发现的新问题要及时妥善处理,严格按照“最多跑一次”事项“八统一”要求,精简办事流程,尽量方便参保群众,尽力维护群众利益。

  绍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1月29日